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满足群众期盼和提升幸福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政府组织,城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措施,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确保《条例》贯彻实施,确保城市环境更加整洁、优美。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支队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落实及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督促辖区乡镇、街道、社区和宣传、城管、教育、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抓好城市市容管理各项工作;牵头协调确定本辖区具体实施范围;保障工作经费;将《条例》贯彻落实纳入本地年度目标考评、综治考评、法治考评、文明创建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条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负责职权范围内管理事项及严厉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负责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条例》贯彻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所属新媒体做好《条例》条文、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情况的报道,以及刊播相关公益广告,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强化正面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
市综治和文明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责,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及是否存在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等纳入目标考评、综治考评和文明创建内容,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考核。
市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支持、配合、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执法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城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市辖区内《条例》具体适用范围,制作市辖区适用范围示意图,并报市政府审定公布;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开展城市设计等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依据《条例》规定的标准,完善管辖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灯光景观、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加强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筑工地、公园广场、城区水域保洁及配套设施维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停车泊位施划等工作。
市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城市市容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对象加强《条例》和市容管理的宣传、告知;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人员制止违反市容行为,并负责协助配合做好证据保全和调查处理工作;依职权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
市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在校园集中组织学法守法授课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树立守法和维护市容意识,并通过学生“带法回家”。
市司法部门负责将《条例》纳入全市年度普法计划,推进《条例》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并强化相关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条例》贯彻落实和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条例》宣传和市容自治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实施本辖区市容管理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员工及本行业管理对象的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一名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备专门队伍,专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贯彻实施方案。
(二)强化宣传发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要持续强化宣传工作。一要强化社会面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在街道(社区)公告栏等规定地点张贴、发放印制的宣传资料,组织城管、市场监管、街道社区等单位,在辖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重点部位周边开展宣传,组织力量开展入户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二要组织媒体宣传。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多渠道高密度刊播《条例》宣传内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适时向手机用户发布宣传短信,营造宣传氛围;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通过公交车、出租车的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城管部门要协调通过街面路牌、广告栏开展宣传。三要突出重点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大中专院校师生和中小学生的维护市容管理宣传教育,通过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市容管理规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大业主的宣传;房产部门要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在各居民小区开展宣传。
(三)强化配套和执法。一是确定公布《条例》实施范围。市辖区内《条例》具体实施范围,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并制作市辖区适用范围示意图,2018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各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今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二是开展《条例》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县(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紧紧围绕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于2018年5月1日前,分期分批组织各级城市管理干部、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城管执法系统参训率100%、培训合格率100%。三是调整权责清单。市、县(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适时向本级编制部门报请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四是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依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2018年11月1日前结合全市执法实际,制定完成《条例》相关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并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五是《条例》正式实施后,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法。
(四)强化惩处考核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如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市纪委、监察委给予诫勉谈话、党纪政纪等处理。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条例》规定,存在妨碍城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目标考评、综治考评和文明创建等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市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议监察委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强化配合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具体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认真履职,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