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要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提升气象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确保气象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2023年1月1日九江市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简称“九江市气象观测站”,下同),升级后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发生了相应变化,现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标准和规范,修订编制《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1.九江市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九江市气象观测站区站号:58502,建成于1950年11月10日,现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濂溪大道中段东南侧,经度116°01′11″E,纬度29°40′05″N,海拔高度85.6米。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建有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地温、雪深、电线积冰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气象观测资料参加全国交换,传输频次为分钟级。
九江市气象观测站始建于1950年11月10日,1951年7月搬迁至九江市南司路36号(九江大校场)。1951年8月搬迁到九江市塔岭北路101号。1952年4月搬迁到九江市昭忠祠23号。1954年9月搬迁到九江市塔岭北路44号。2015年1月搬迁至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谭畈村8组。2022年1月搬迁至现址九江市濂溪区濂溪大道中段东南侧。
(1)代表性分析。九江市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资料是分析九江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九江市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九江市区范围内的平均气候状况。现站址位于濂溪区濂溪大道中段东南侧,观测场地势较高,四周土地使用情况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其气象观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九江市城区平均天气气候状况和气象要素特点。
(2)准确性分析。九江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大小为:25m×25m,场内环境适宜、气流通透,设备标准、排列有序,仪器安置准确,布局美观整洁。观测场四周范围较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其他源体。
(3)连续性分析。九江气象观测站自1950年建站至今,先后迁站6次。其中1954年迁至塔岭北路至2014年,60年内没有再次迁移,使得气象观测资料具有较好的连续性。2015年至2021年迁至濂溪区莲花镇谭畈村8组,距原址约6800米,持续7年,气象观测资料具有一定的连续性。2022年1月迁至现址濂溪区濂溪大道中段东南侧,距原址约600米,对气象探测资料质量无明显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九江气象观测站现址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均符合原一般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探测环境评分92.5分。2023年1月1日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后,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提高,随着周边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不断变化,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图1 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现状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进一步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气象保障和支撑。
(1)坚持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2)坚持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坚持“科学规划、长期稳定”的原则。
(4)坚持“尊重现实、不追溯既往、大力改善”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令)。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5)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6)中国气象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8)江西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9)《九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11)九江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
(1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
(1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实施意见。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
本规划与九江市城市相关总体规划等相协调,规划年限为2023—2035年。
本次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以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为基准,所确定的1000米距离控制界线范围。
1.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本规划所指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禁止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气象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江市气象观测站现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濂溪大道中段东南侧,经度116°01′11″E,纬度29°40′05″N,海拔高度85.6米,气象观测场大小为25m×25m,2023年探测环境评分92.5分。
根据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气象探测保护范围确定以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为基准,所确定的1000米距离控制界线范围。
以九江市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m范围为障碍物控制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的高度不能超过到观测场围栏最近处距离的十分之一,且日出(62.8°~117.2°)、日落(242.8°~297.2°)方向(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超过5°(详见表1)。
表1 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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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及影响源体边缘之间的距离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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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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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
>5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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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铁路路基距离 |
>2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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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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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型水体距离 |
>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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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50m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m的作物、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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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
在日出、日落方向(该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的遮挡仰角≤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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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障碍物高度是指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 (3)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4)源体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5)日出日落方位障碍物遮挡仰角的要求不受距离限制。 | |
以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为基准,所确定的1000米距离控制界线范围内控制距离与各仰角建筑物控制高度(详见表2)。
表2 观测场控制区内障碍物限高一览表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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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的距离(米) |
观测场平面与障碍物相对高度控制(米)=水平距离×1/10 |
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平面与障碍物相对高度控制(米)= 水平距离×tan(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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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不允许有障碍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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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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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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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5.0 |
13.1 |
|
200 |
20.0 |
17.5 |
|
250 |
25.0 |
21.9 |
|
300 |
30.0 |
26.2 |
|
350 |
35.0 |
30.6 |
|
400 |
40.0 |
35.0 |
|
450 |
45.0 |
39.4 |
|
500 |
50.0 |
43.7 |
|
550 |
55.0 |
48.1 |
|
600 |
60.0 |
52.5 |
|
650 |
65.0 |
56.9 |
|
700 |
70.0 |
61.2 |
|
750 |
75.0 |
65.6 |
|
800 |
80.0 |
70.0 |
|
850 |
85.0 |
74.4 |
|
900 |
90.0 |
78.7 |
|
950 |
95.0 |
83.1 |
|
1000 |
100.0 |
87.5 |
1.本专项规划由九江市气象局组织编制,经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本规划纳入九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在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的项目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保护要求作为项目涉及的依据之一。
3.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持续强化政府主导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保障支撑,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和沟通交流,共同加强和推进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本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经批准的《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由九江市气象局审核后,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障碍物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九江市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障碍物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