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
实施方案
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坚决整治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突出隐患问题,市政府决定部署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安排,坚持“两个至上”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持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着力解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等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的突出隐患问题,健全完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及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县级政府是集中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牵头组织,加强调度推进,组织督导抽查,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生命通道”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发动自查自改、组织基层排查、督改隐患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市商务局督导抽查集贸市场,非“九小”的饭店、商场;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抽查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市体育局督导抽查体育场馆及体育类培训机构;市卫健委督导抽查医院(含卫生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托育机构;市教育局督导抽查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高中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市民政局督导抽查养老院、福利院;市应急管理局督导抽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市文广旅局督导抽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剧本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旅游民宿、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市委宣传部督导抽查电影院;市国资委督导抽查所监管企业的厂房、仓库;市邮政管理局督导抽查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仓库;市工信局督导抽查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及附属用房;市供销联社督导抽查供销系统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场所;市农业农村局督导抽查地方储备粮油存储单位;市住建局督导抽查施工临时用房,物管住宅小区、群租房以及物管小区非人防工程部分的地下工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督导抽查银行、保险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等;市民宗局督导抽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市人社局督导抽查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市国动办督导抽查地下建筑工程的人防工程部分;市科技局督导抽查科技类培训机构;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基层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配合督导抽查群租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市场监管分局积极参与基层排查整治;市城管局负责拆改违规广告牌,并对占道经营等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编制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检查指南和执法指引,并根据需要提供集中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督导抽查公寓楼;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办公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未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单位和住宅小区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划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
(五)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构筑物、限高栏、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违规设置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六)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停车泊位、违法违规停放车辆;
(七)在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未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九)在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违规堆放可燃杂物。
四、任务措施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九江实际确定的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明确七个方面22项具体措施:
(一)发动单位场所自查自改。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布、张贴《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迅速掀起强大整治声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压实单位场所业主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发动单位场所紧盯九项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填写《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自查排查表》(以下简称《自查排查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
(二)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3.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4.“九小场所”由各地按照“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原则,督促乡镇(街道)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开展排查,填写《自查排查表》,同时建立《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对于难以整治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单位场所的消防“生命通道”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两个清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加强行业领域核查。
6.各地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已排查单位场所进行联合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市级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督导核查。(责任单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狠抓隐患问题整改闭环。
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消防救援支队)
9.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由乡镇(街道)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到位;对于难以整改的,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作为攻坚整治对象,共同督促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各地、各有关部门排查、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难以整改的隐患问题,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消防救援支队)
11.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难以推动整改的,会同消防、公安、城管等部门合力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局)
12.各地要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火灾风险高、隐患整改难度大的,提请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执法形成震慑效应。
1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特别是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违规设置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整治力度,消防、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场所),依法依规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局)
14.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查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15.各地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政府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对多次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反复违规设置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六)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
17.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管理常识,引导广大群众共同维护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畅通,发动居民群众举报身边火灾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18.市级层面要制作一批火灾典型案例警示片,并广泛宣传发布。(责任单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
19.市、县两级组织的联合抽查、督导检查,可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跟拍执法现场、跟拍重大隐患、跟拍强制执行,曝光一批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各牵头单位)
2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本辖区、本系统隐患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突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召开消防安全警示约谈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多方联动实施综合治理。
2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4〕9号)、《关于做好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建设与标识工作的通知》(赣建消〔2022〕120号)、《关于建立消防“生命通道”联合管理机制的通知》(赣消〔2022〕120号)等文件职责分工,加强消防“生命通道”全链条、全过程管控,落实标识化、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消防救援支队)
22.各地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重点内容,明确评价指标要求,纳入各地测评体系,发挥治理效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带头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全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市级依托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九江市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参照执行。
(二)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6月30日前进行动员部署。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精准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堵塞消防“生命通道”安全风险,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综合运用传统或信息化手段,迅速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的辅助功能,不留死角和盲区,建立台账进行销号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2024年6月30前,完成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排查检查人员业务培训;2024年7月15日前,组织各类单位(场所)完成自查自改;2024年7月底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除以及违规广告牌拆改工作,完成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施划和警示牌设置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类单位场所的全面排查整治;2025年12月底前,总结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活动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长效机制。
(三)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与“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对前期行动中已排查过的单位场所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可以不重复排查,但必须跟踪督导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按照属地与属事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力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务实举措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和相关人员主体责任,通过自查、抽查、督查、集中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要定期梳理通报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警示,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工作专班。2024年7月份起,各县(市、区)每季度末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2025年11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两个清单》《统计表》。
联系人:高丹,杨国清,0792-8333695,邮箱:jjxwhbgs@163.com。
附件:1.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自查排查表
2.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
3.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
4.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检查要点
附件1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自查排查表
实施检查/自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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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住宅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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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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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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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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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 类别 |
□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 □居住场所 □厂房仓储场所 □其他单位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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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 |
是否当场整改(如否,注明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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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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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未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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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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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和住宅小区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划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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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构筑物、限高栏、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违规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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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停车泊位、违法违规停放车辆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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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未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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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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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违规堆放可燃杂物 |
□是 □否 |
□是□否 整改时限 | ||
检查(自查)人员: 单位场所随同检查人员:
附件2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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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场所/住宅小区名称 |
单位场所类别 |
地址 |
负责人 |
隐患问题 |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
整改情况 |
拆除防盗窗(网)、铁栅栏,拆改广告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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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 |
□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 □居住场所 □厂房仓储场所 □其他单位场所 |
XX市XX区XX乡镇(街道)XX路XX号 |
XXX 电话:XX |
1.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XX 3.XX |
XX乡政府 XXX 电话:XX |
1.已整改 2.未整改,整改时限:X月X日 3.已整改 |
□防盗窗(网)、铁栅栏已拆除X处,面积X㎡ □广告牌已拆除X处,面积X㎡,已改造X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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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此表由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梳理汇总后,定期填报县工作专班,县工作专班梳理汇总后报市工作专班;
2.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填写相关部门、XX乡镇(街道)、XX公安派出所;
3.整改情况逐条填写是否整改完毕,注意整改时限和跟踪销号。
附件3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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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数据 |
单位场所 |
住宅小区 |
基层排查情况 |
部门排查情况 |
人员密集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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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窗(网)、铁栅栏 |
广告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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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处) |
整改隐患(处) |
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处) |
整改隐患(处) |
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处) |
整改隐患(处) |
发动基层力量(人) |
张贴通告(份) |
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处) |
整改隐患(处) |
部门参与排查(人) |
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处) |
整改隐患(处) |
发现数(处) |
拆除数(处) |
拆除面积(㎡) |
发现隐患(处) |
拆除数(处) |
拆除面积(㎡) |
改造(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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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 |
联合抽查情况 |
依法查处情况 |
宣传警示曝光 |
建立长效机制 |
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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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施划 |
整改施划 |
行政处罚 |
临时查封(起) |
联合惩戒(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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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 |
小区 (个) |
单位(个) |
小区 (个) |
开展联合抽查(次) |
抽查单位场所(家) |
发现隐患(处) |
整改隐患(处) |
消防部门办理(起) |
公安派出所办理(起) |
镇街办理(起) |
市级制作警示片(部) |
邀请媒体记者(次) |
曝光隐患单位(家) |
召开警示约谈会(次) |
数量(份) |
市级(个) |
县级(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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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前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数据项,一次性将大整治行动总数填入,整改隐患动态更新。
2.人员密集场所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数据项,填写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的汇总数。
3.此表由县工作专班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工作专班,注意排查整治数据与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的一致性。
4.每季度末,县工作专班梳理汇总后报送此表至市工作专班。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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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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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建设 |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路面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消防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 4.消防车道的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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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畅通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要求,组织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2.消防车通道上禁止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禁止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3.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3.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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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设 |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3.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4.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5.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6.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 7.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等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4、7.1.5、7.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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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1.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2.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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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管井、连廊管理 |
1.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2.用于安全疏散的天桥、连廊等,不应用于其他使用用途,也不应设置可燃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条文说明 |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