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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4-07-16 11:10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

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全面振兴的金融保障体系,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把金融支持产业振兴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和重点任务,把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等农产品未来收益权作为农业产业的有效增信手段和支农贷款重要质押方式,以金融力量奋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九江样板”,为加快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体制和配套措施,有效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支农作用,持续改善乡村振兴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状况,推动全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实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规模逐年稳定增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效稳步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章立制,统一部署。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操作指引和评估工作指南,推动全市组织施行。组织召开推广大会,部署全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权益评估操作办法和贷款文本。(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二)摸清底数,加强宣传。深入农产品种植、养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了解种植、养殖、加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收集融资需求、时间和用途。建立县(市、区)动态项目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宣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功能和作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三)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根据动态项目库,组织专门团队承办,积极上门对接。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农业农村局的技术指导下评估权益价值,尽可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如当年农产品收益评估值不能完全覆盖质押需求额度,可适当延长质押期限或实行差额担保方式给予满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加强监管,联防联动。加强对贷款户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质押标的物变现合同期内均在监管视野。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相关金融机构推广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难题,完善工作措施。组织工作小组深入各县(市、区)督查推广进度,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资金激励。2024年至2026年,按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发放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补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从市级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二)强化评估问效。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作为《九江市金融(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评估工作指南,定期开展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等次划分并予以通报,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低成本资金作用,单列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落实政策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根据限额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涉农主体融资成本。

(四)强化风险共担。积极发挥市融资担保集团在涉农贷款方面的增信分险作用,引导相关涉农保险公司积极宣讲相关政策保险,落实政策保险的财政出资,引导种植、养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政策保险,尽可能减少自然和市场带来的经营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市领导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推广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运行期3年。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评价等。

    (二)加强市县协同。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起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同时,加强金融、财税、产业等政策联动配合,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融资配套措施保障。

(三)加强金融整合。各金融机构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落实机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资源配置办法,优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机制,持续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四)加强总结推广。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推广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发现存在的难点问题,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经验做法、推广成效,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全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融资模式影响力。

附件:1.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2.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1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

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九江市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产品未来收益,是指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农业产业经营主体,长期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活动所取得的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收益。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等农产品现有和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权整体质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测算的未来收益权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融资的方式。

第四条  办理“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等原则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为质权人,农产品未来收益权权益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九江市辖区内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质押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还款意愿,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四)具有同意质押的农产品未来收益权;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严禁为以下客户办理“质押贷款”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或当期信用卡透支仍未归还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负直接责任的;

(三)借款申请人有严重逾期行为或记录的,或当前有贷款逾期余额的,被列入反洗钱监控名单、电信诈骗名单、洗钱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客户等行内风险名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应在综合考虑出质人的资信情况、未来收益权质量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第一还款来源确定,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评估,或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出具农产品未来收益权评估报告。

第九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评估价值总额。质押率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利率,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确定利率加减点幅度,坚持合理让利,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权益兑现期限。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全权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未来收益权价值评估,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

(三)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质押合同;

(四)借贷双方在相应质押登记部门或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质押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材料;

(三)拟质押未来收益权的有关决议等书面资料;

(四)权益人从业年限,历史种养、加工、销售规模,参保等情况,从而预测未来可取得的经营收益的相关凭证;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工作,除收集可以证明未来收益权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相关资料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外,对未来收益权为应收账款的,还需确认付款方是否确已收妥货物,已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等情况。同时,还须登录相关质押登记系统,查询出质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第五章质押备案和管理

十五条  农产品未来收益权登记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办理质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相应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相关质押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服务工作,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农产品未来收益权的处置工作。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贷款人负责对发放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进行独立的严格审查,贷款人在发放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未来收益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权益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权益价值和质押有效性,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 在未来收益权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可重复设置质押。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权益,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不足金额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质押权实现后,借贷双方应及时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推广、政策研究和培训活动,及时通报最新政策执行情况、政策调整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责做好农产品未来收益权质押登记、变更、备案、冻结和处置工作,加强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办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本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办法、程序、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2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

权质押贷款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为强化落实《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通过加强贷款工作绩效评估,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推广农产品未来收益权融资模式、对乡村振兴产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特制定本评估工作指南。

一、评估对象

驻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评估指标及分值

(一)体制机制建设(10分)。

1.是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5分)

2.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以专题会议、培训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安排部署。(5分)

(二)信贷投放情况(80分)。

1.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余额增量。增量第一得2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5分递减,余额为零或负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20分)

2.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余额增幅。增幅第一得2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5分递减,增幅为零或负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20分)

3.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余额占涉农贷款余额比重。占比第一得2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5分递减,占比为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20分)

4.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占比第一得1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分递减,占比为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10分)

5.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笔数。笔数第一得1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分递减,笔数为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10分)

(三)宣传力度(10分)。

是否在银行营业网点等平台或新闻媒体对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开展宣传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步骤

(一)银行自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接到评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本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情况开展自评,并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分数、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二)信息收集。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对该项工作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该项贷款余额增量、增幅、占各项贷款比重等。

(三)初步评估。

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依据本工作指南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结果通报。

工作专班将初步评估意见报牵头领导审核,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最终结果进行通报。

四、评估等次划分及结果运用

(一)评估等次划分。

评估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含90分)评定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评定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评估结果的运用。

1.资金激励。

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资格获得政府资金奖励。可享受政府资金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操作指引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单户贷款金额符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政策激励。

对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加大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专班办公室应予以约谈,督促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经营风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承担全部责任,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进行通报。

(三)本评估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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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6 11: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

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全面振兴的金融保障体系,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把金融支持产业振兴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和重点任务,把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等农产品未来收益权作为农业产业的有效增信手段和支农贷款重要质押方式,以金融力量奋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九江样板”,为加快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体制和配套措施,有效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支农作用,持续改善乡村振兴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状况,推动全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实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规模逐年稳定增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效稳步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章立制,统一部署。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操作指引和评估工作指南,推动全市组织施行。组织召开推广大会,部署全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权益评估操作办法和贷款文本。(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二)摸清底数,加强宣传。深入农产品种植、养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了解种植、养殖、加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收集融资需求、时间和用途。建立县(市、区)动态项目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宣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功能和作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三)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根据动态项目库,组织专门团队承办,积极上门对接。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农业农村局的技术指导下评估权益价值,尽可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如当年农产品收益评估值不能完全覆盖质押需求额度,可适当延长质押期限或实行差额担保方式给予满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加强监管,联防联动。加强对贷款户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质押标的物变现合同期内均在监管视野。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相关金融机构推广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难题,完善工作措施。组织工作小组深入各县(市、区)督查推广进度,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资金激励。2024年至2026年,按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发放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补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从市级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二)强化评估问效。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作为《九江市金融(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评估工作指南,定期开展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等次划分并予以通报,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低成本资金作用,单列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落实政策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根据限额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涉农主体融资成本。

(四)强化风险共担。积极发挥市融资担保集团在涉农贷款方面的增信分险作用,引导相关涉农保险公司积极宣讲相关政策保险,落实政策保险的财政出资,引导种植、养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政策保险,尽可能减少自然和市场带来的经营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市领导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推广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运行期3年。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评价等。

    (二)加强市县协同。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起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同时,加强金融、财税、产业等政策联动配合,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融资配套措施保障。

(三)加强金融整合。各金融机构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落实机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资源配置办法,优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机制,持续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四)加强总结推广。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推广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发现存在的难点问题,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经验做法、推广成效,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全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融资模式影响力。

附件:1.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2.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1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

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九江市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产品未来收益,是指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农业产业经营主体,长期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活动所取得的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收益。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等农产品现有和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权整体质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测算的未来收益权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融资的方式。

第四条  办理“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等原则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为质权人,农产品未来收益权权益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九江市辖区内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质押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还款意愿,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四)具有同意质押的农产品未来收益权;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严禁为以下客户办理“质押贷款”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或当期信用卡透支仍未归还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负直接责任的;

(三)借款申请人有严重逾期行为或记录的,或当前有贷款逾期余额的,被列入反洗钱监控名单、电信诈骗名单、洗钱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客户等行内风险名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应在综合考虑出质人的资信情况、未来收益权质量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第一还款来源确定,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评估,或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出具农产品未来收益权评估报告。

第九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评估价值总额。质押率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利率,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确定利率加减点幅度,坚持合理让利,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权益兑现期限。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全权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未来收益权价值评估,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

(三)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质押合同;

(四)借贷双方在相应质押登记部门或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质押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材料;

(三)拟质押未来收益权的有关决议等书面资料;

(四)权益人从业年限,历史种养、加工、销售规模,参保等情况,从而预测未来可取得的经营收益的相关凭证;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工作,除收集可以证明未来收益权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相关资料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外,对未来收益权为应收账款的,还需确认付款方是否确已收妥货物,已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等情况。同时,还须登录相关质押登记系统,查询出质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第五章质押备案和管理

十五条  农产品未来收益权登记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办理质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相应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相关质押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服务工作,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农产品未来收益权的处置工作。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贷款人负责对发放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进行独立的严格审查,贷款人在发放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未来收益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权益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权益价值和质押有效性,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 在未来收益权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可重复设置质押。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权益,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不足金额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质押权实现后,借贷双方应及时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推广、政策研究和培训活动,及时通报最新政策执行情况、政策调整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责做好农产品未来收益权质押登记、变更、备案、冻结和处置工作,加强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办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本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办法、程序、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2

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

权质押贷款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为强化落实《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通过加强贷款工作绩效评估,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推广农产品未来收益权融资模式、对乡村振兴产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特制定本评估工作指南。

一、评估对象

驻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评估指标及分值

(一)体制机制建设(10分)。

1.是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5分)

2.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以专题会议、培训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安排部署。(5分)

(二)信贷投放情况(80分)。

1.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余额增量。增量第一得2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5分递减,余额为零或负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20分)

2.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余额增幅。增幅第一得2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5分递减,增幅为零或负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20分)

3.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余额占涉农贷款余额比重。占比第一得2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5分递减,占比为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20分)

4.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占比第一得1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分递减,占比为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10分)

5.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笔数。笔数第一得10分,其余正向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排名依次按0.1分递减,笔数为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10分)

(三)宣传力度(10分)。

是否在银行营业网点等平台或新闻媒体对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开展宣传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步骤

(一)银行自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接到评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本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情况开展自评,并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分数、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二)信息收集。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对该项工作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该项贷款余额增量、增幅、占各项贷款比重等。

(三)初步评估。

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依据本工作指南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结果通报。

工作专班将初步评估意见报牵头领导审核,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最终结果进行通报。

四、评估等次划分及结果运用

(一)评估等次划分。

评估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含90分)评定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评定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评估结果的运用。

1.资金激励。

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资格获得政府资金奖励。可享受政府资金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九江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操作指引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单户贷款金额符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政策激励。

对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加大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专班办公室应予以约谈,督促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经营风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承担全部责任,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进行通报。

(三)本评估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