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江西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赣环环评函〔2023〕99号)有关要求,我市已完成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并按程序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九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表(2023版)
2.九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3.九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023版)
2024 年 9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九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表(2023版)
序号 |
县(市、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单元数合计 | |||
单元数 |
面积占比 (%) |
单元数 |
面积占比 (%) |
单元数 |
面积占比 (%) | |||
1 |
濂溪区 |
2 |
33.48 |
7 |
56.22 |
1 |
10.30 |
10 |
2 |
浔阳区 |
2 |
28.73 |
3 |
71.27 |
0 |
0.00 |
5 |
3 |
柴桑区 |
2 |
18.69 |
4 |
42.50 |
2 |
38.81 |
8 |
4 |
武宁县 |
2 |
51.28 |
4 |
14.69 |
2 |
34.03 |
8 |
5 |
修水县 |
2 |
50.92 |
6 |
7.71 |
2 |
41.36 |
10 |
6 |
永修县 |
2 |
42.55 |
8 |
38.89 |
2 |
18.56 |
12 |
7 |
德安县 |
2 |
29.04 |
5 |
18.52 |
2 |
52.44 |
9 |
8 |
都昌县 |
2 |
41.33 |
6 |
26.92 |
2 |
31.76 |
10 |
9 |
湖口县 |
2 |
15.66 |
4 |
23.99 |
2 |
60.35 |
8 |
10 |
彭泽县 |
2 |
36.04 |
6 |
23.47 |
2 |
40.49 |
10 |
11 |
瑞昌市 |
2 |
35.16 |
5 |
21.40 |
2 |
43.44 |
9 |
12 |
共青城市 |
2 |
15.75 |
4 |
40.43 |
2 |
43.82 |
8 |
13 |
庐山市 |
2 |
50.37 |
5 |
28.07 |
2 |
21.57 |
9 |
14 |
九江经开区 |
0 |
0.00 |
6 |
100.00 |
0 |
0.00 |
6 |
15 |
八里湖新区 |
0 |
0.00 |
6 |
60.60 |
2 |
39.40 |
8 |
16 |
庐山西海 |
4 |
85.57 |
4 |
5.26 |
3 |
9.17 |
11 |
17 |
九江市全市 |
30 |
42.41 |
83 |
21.78 |
28 |
35.81 |
141 |
附件2
九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单元 类别 |
维度 |
序号 |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 |
严禁在禁止开发河段开发小水电,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海岛边防等偏远地区和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建设引调水等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顾发电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项目。 |
2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 ||
3 |
投饵养殖按照水产养殖规划控制投饵容量,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 ||
4 |
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
5 |
禁止向庐山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在风景区内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
6 |
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新设排污口和开展生产性捕捞;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地)等投资建设项目。 | ||
7 |
一般生态空间内的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受保护区域,按照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和办法执行;一般生态空间内的林地、湿地、河湖水域及自然岸线等,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管理;一般生态空间中零散城镇村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特殊用地等,按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和开发行为。 | ||
8 |
除国家规定的外,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
空间布局约束(正面清单) |
9 |
生态保护红线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10大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 |
强化燃煤锅炉废气精细管控,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不再新增燃煤导热油炉,鼓励现有燃煤锅炉、导热油炉改为清洁能源。 |
2 |
禁止新、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和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产能过剩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
3 |
长江干流九江段、修河干流及鄱阳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冶炼等重污染项目。 | ||
4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
5 |
禁止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除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跨湖桥梁、湖底隧道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 ||
6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
7 |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 ||
8 |
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污染较重或严重影响环境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9 |
“十四五”期间,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分别为4098吨、2035吨、10031吨和658吨。 | |
10 |
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实施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 ||
11 |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指标。 | ||
12 |
推进重点重金属减排,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总铊治理。 | ||
13 |
持续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水平,推进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一级A提标改造。推进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 ||
14 |
对长江干流及鄱阳湖区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 ||
15 |
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源头协同减排,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溶剂型工业涂料等清洁原料替代。 | ||
重点管控单元 |
环境风险防控 |
16 |
继续加强九江与南昌、九江与黄冈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
17 |
加强区域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启动、响应和解除机制。 | ||
18 |
在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或扩建易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 ||
19 |
定期开展涉磷行业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湖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鄱阳湖滨湖地区联防联控突发水污染事件能力。 | ||
2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21 |
2025年九江市用水总量指标为23.41亿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单位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8%。 | |
22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依法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 ||
23 |
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消耗比2020年下降15%。 | ||
24 |
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的所有锅炉要按照使用规定全部淘汰或改造到位。 |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 |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
2 |
城镇开发边界外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 ||
3 |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及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4 |
提高农药利用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评估,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逐步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 |
5 |
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推进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加强养殖规划管理,清理禁养区内“三网”养殖,已批准养殖的区域按照养殖容量等相关要求规范网围养殖。禁止河湖水库投肥养殖。 | ||
6 |
稳步推进,改造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式(日处理规模20吨以上)设施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设施改造。 |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