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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2-04-17 15: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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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发挥九江市产业投资大平台投融资功能和产业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以大平台、大基金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从“感情招商+政策招商”向“资本招商+合作招商”转型升级, 推进我市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打造新型工业重镇提供强大的资本动能,借鉴其它地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成功运作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要素

(一)设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二)规模与期限。

引导基金注册规模100亿元人民币(认缴制)、注册地九江市;引导基金存续期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或7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

(三)运作模式。

引导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由1个普通合伙人(GP)和4个有限合伙人(LP)共同出资设立。其中:

九江鼎汇泓盈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GP)负责执行基金事务。

市工投公司(LP1)认缴1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

市工发集团(LP2)认缴1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资金来源为自筹;

市国控集团(LP3)认缴1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资金来源为自筹;

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受托代表各县(市、区)认缴2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

引导基金通过子基金(含单一项目基金,下同)投资于项目,且对子基金的出资占比最高不超过50%;子基金管理人按不低于1%的比例实缴出资、社会资本(含产业资本及项目方出资、下同)按不低于49%的比例实缴出资到子基金。

(四)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县两级的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中头部企业。“5020”项目特别是投资100亿以上的重大产业链链主项目一事一议。

(五)受托认缴出资模式。

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受托代表各县(市、区)指定出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对引导基金投资规模的需求、并按基金投资总需求20%的比例,指定出资主体与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由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代为出资。

2.各县(市、区)出资主体认缴引导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亿元,最高不限,但需结合其它各县(市、区)认缴情况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出资主体委托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对引导基金共计认缴20亿元。

4.本着维护出资人利益原则,引导基金仅对与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县(市、区)投资。

5.各县(市、区)应预估好未来需要引导基金参与的额度、并按20%的比例认缴;引导基金优先投资于有认缴余额的县区。

(六)投资与出资。

1.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及投资金额要求,适时向各LP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明确缴付出资的金额及到账截止日。各LP应在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其应缴付的出资金额支付至引导基金募集结算账户。

2.各合伙人缴付出资到账时间需按照以下顺序:①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本;②LP4;③LP3;④LP2;⑤LP1。

3.子基金管理人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1%的比例实缴出资;如引导基金GP1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则引导基金管理人仅在子基金中按1%的比例实缴出资。

4.子基金在对单个项目或企业投资时,原则上不得控股或成为第一大股东。

5.子基金中如社会资本出资不能达到49%比例,可由项目归属地县(市、区)指定出资主体或其他出资机构等补充;但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能超过70%。

6.在项目方为社会资本出资的情况下,由特定企业构成的社会资本,允许其独立于基金进行出资,具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认定:

(1)项目方需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筹集不低于子基金总投资额中约定比例(但不得低于30%、下同)的资金,与子基金其他合伙人投资至其母公司的资金,一并返投至九江当地项目公司,由子基金管理人对返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2)项目方需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筹集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额中约定比例的资金,实缴至由其母公司在九江注册的项目公司,子基金其他合伙人以子基金总投资额剩余比例的资金,按尽调评估后约定的估值增资至该项目公司,并由子基金管理人对该项目公司的投资资金进行监管。

7.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穿透式管理,引导基金直投的项目以及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基金出资的部分仅限定于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和采购生产设备。

(七)投资决策委员会。

1.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决委”),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人(主任委员)1人、市工投公司1人、市工发集团1人、市国控集团1人、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1人。投决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所议事项必须经4名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2.对市政府推荐的重大项目,由投决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基管委批准。当项目不宜采用子基金方式投资时,经基管委报请“市重大项目五人小组”批准后,采用引导基金股权直投方式投资,具体事宜及办法一事一议。

(八)管理费。

1.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费,采取先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按比例预缴、待投资项目退出后从收益中列支的方式。

2.引导基金管理费每年按实际投资规模0.5%的比例计算,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收取。

3.子基金管理费每年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计算,其中引导基金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1.5%。

4.如子基金投资项目达到约定退出年限而未退出的,管理费仅按1%的比例支付;但在报请基管委批准后,可继续按原比例支付管理费。

(九)收益分配。

1.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的年平均净收益率(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下同)如未达到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平均LPR的160%(含)时,引导基金管理人不参与该项目收益分配,基金净收益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获得的收益由对项目实际出资的县(市、区)出资主体享有(下同)。

2.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内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的年平均净收益率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平均LPR的160%时,则全体出资人按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分配在该项目上的投资本金及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平均LPR的160%的净收益,剩余部分中的20%奖励给引导基金管理人、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各自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内所有投资的项目在退出时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市工投公司(LP1)的部分中,先由市工投公司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其后由市财政将50%部分于分配当年奖励给市工投公司充作资本金,用于开展其他投资业务和日常管理费开支等。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一)管理机构。

1.成立“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管委”),代表市政府对引导基金行使管理权。

2.基管委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国控集团、市工发集团、市工投公司等组成。

3.基管委职责:研究决定关于引导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审定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选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审批项目投资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项目上“市重大项目五人小组”研究决策等。

4.基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基管委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联合组成。

(二)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与各县(市、区)的权利义务划分。

1.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受托代表各县(市、区)指定的出资主体作为LP4履行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仅作为名义上的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

2.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委派的投决委委员,在出席引导基金投决会行使对投资项目的表决权之前,需事先得到项目对应县(市、区)对表决内容的书面确认。

3.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在出席引导基金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之前,如涉及具体项目的,需事先得到项目对应县(市、区)对表决内容的书面确认。

(三)投资项目的选择。

1.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来源为:市政府推荐、县(市、区)政府推荐、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机构推荐等。

2.引导基金投资项目需符合九江市工业发展总体布局和相关政策要求,项目的具体落地条件,由归属地县(市、区)政府与项目方商定;引导基金在县(市、区)政府与项目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再组织对项目的尽调并制定投资方案。

3.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出具尽调报告(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出具风控报告,经引导基金投决委表决通过后,报基管委审批。引导基金直投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市重大项目五人小组”批准。

4.基管委办公室派遣观察员参与基金拟投项目的考察、尽调和洽谈,对项目有前置否决权;观察员列席基金投决会并出具项目书面意见,但不参与投决会表决和基金的日常管理。

(四)基金合伙事务的执行。

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事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GP)按合伙协议执行。

(五)引导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

1.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资金、财务资助相关性质支出及提供担保。

2.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项目、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3.不得从外部借款。

4.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根据市政府指示经基管委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不得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六)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按顺序选择)。

1.上市后转让。

2.上市公司并购。

3.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4.被投资企业回购。

5.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它退出方式。

(七)各县(市、区)的出资(在委托出资协议中约定)。

1.各县(市、区)出资主体根据具体项目按比例在向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缴付出资款。

2.引导基金投资于某县(市、区)的项目,如因该县(市、区)出资主体未履行出资或缴付到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的资金不足而不能达到基金对该项目20%的出资比例时,该县(市、区)出资主体应向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补足对该项目出资,引导基金才予以投资。

(八)容错机制。

引导基金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区分政策性项目和市场化项目给予不同的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相应的尽职免责机制。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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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17 1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发挥九江市产业投资大平台投融资功能和产业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以大平台、大基金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从“感情招商+政策招商”向“资本招商+合作招商”转型升级, 推进我市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打造新型工业重镇提供强大的资本动能,借鉴其它地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成功运作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要素

(一)设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二)规模与期限。

引导基金注册规模100亿元人民币(认缴制)、注册地九江市;引导基金存续期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或7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

(三)运作模式。

引导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由1个普通合伙人(GP)和4个有限合伙人(LP)共同出资设立。其中:

九江鼎汇泓盈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GP)负责执行基金事务。

市工投公司(LP1)认缴1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

市工发集团(LP2)认缴1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资金来源为自筹;

市国控集团(LP3)认缴1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资金来源为自筹;

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受托代表各县(市、区)认缴20亿元(按单个项目实缴);

引导基金通过子基金(含单一项目基金,下同)投资于项目,且对子基金的出资占比最高不超过50%;子基金管理人按不低于1%的比例实缴出资、社会资本(含产业资本及项目方出资、下同)按不低于49%的比例实缴出资到子基金。

(四)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县两级的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中头部企业。“5020”项目特别是投资100亿以上的重大产业链链主项目一事一议。

(五)受托认缴出资模式。

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受托代表各县(市、区)指定出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对引导基金投资规模的需求、并按基金投资总需求20%的比例,指定出资主体与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由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代为出资。

2.各县(市、区)出资主体认缴引导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亿元,最高不限,但需结合其它各县(市、区)认缴情况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出资主体委托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对引导基金共计认缴20亿元。

4.本着维护出资人利益原则,引导基金仅对与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县(市、区)投资。

5.各县(市、区)应预估好未来需要引导基金参与的额度、并按20%的比例认缴;引导基金优先投资于有认缴余额的县区。

(六)投资与出资。

1.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及投资金额要求,适时向各LP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明确缴付出资的金额及到账截止日。各LP应在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其应缴付的出资金额支付至引导基金募集结算账户。

2.各合伙人缴付出资到账时间需按照以下顺序:①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本;②LP4;③LP3;④LP2;⑤LP1。

3.子基金管理人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1%的比例实缴出资;如引导基金GP1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则引导基金管理人仅在子基金中按1%的比例实缴出资。

4.子基金在对单个项目或企业投资时,原则上不得控股或成为第一大股东。

5.子基金中如社会资本出资不能达到49%比例,可由项目归属地县(市、区)指定出资主体或其他出资机构等补充;但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能超过70%。

6.在项目方为社会资本出资的情况下,由特定企业构成的社会资本,允许其独立于基金进行出资,具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认定:

(1)项目方需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筹集不低于子基金总投资额中约定比例(但不得低于30%、下同)的资金,与子基金其他合伙人投资至其母公司的资金,一并返投至九江当地项目公司,由子基金管理人对返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2)项目方需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筹集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额中约定比例的资金,实缴至由其母公司在九江注册的项目公司,子基金其他合伙人以子基金总投资额剩余比例的资金,按尽调评估后约定的估值增资至该项目公司,并由子基金管理人对该项目公司的投资资金进行监管。

7.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穿透式管理,引导基金直投的项目以及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基金出资的部分仅限定于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和采购生产设备。

(七)投资决策委员会。

1.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决委”),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人(主任委员)1人、市工投公司1人、市工发集团1人、市国控集团1人、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1人。投决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所议事项必须经4名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2.对市政府推荐的重大项目,由投决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基管委批准。当项目不宜采用子基金方式投资时,经基管委报请“市重大项目五人小组”批准后,采用引导基金股权直投方式投资,具体事宜及办法一事一议。

(八)管理费。

1.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费,采取先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按比例预缴、待投资项目退出后从收益中列支的方式。

2.引导基金管理费每年按实际投资规模0.5%的比例计算,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收取。

3.子基金管理费每年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计算,其中引导基金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1.5%。

4.如子基金投资项目达到约定退出年限而未退出的,管理费仅按1%的比例支付;但在报请基管委批准后,可继续按原比例支付管理费。

(九)收益分配。

1.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的年平均净收益率(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下同)如未达到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平均LPR的160%(含)时,引导基金管理人不参与该项目收益分配,基金净收益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获得的收益由对项目实际出资的县(市、区)出资主体享有(下同)。

2.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内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的年平均净收益率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平均LPR的160%时,则全体出资人按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分配在该项目上的投资本金及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平均LPR的160%的净收益,剩余部分中的20%奖励给引导基金管理人、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各自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内所有投资的项目在退出时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市工投公司(LP1)的部分中,先由市工投公司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其后由市财政将50%部分于分配当年奖励给市工投公司充作资本金,用于开展其他投资业务和日常管理费开支等。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一)管理机构。

1.成立“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管委”),代表市政府对引导基金行使管理权。

2.基管委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国控集团、市工发集团、市工投公司等组成。

3.基管委职责:研究决定关于引导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审定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选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审批项目投资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项目上“市重大项目五人小组”研究决策等。

4.基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基管委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联合组成。

(二)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LP4)与各县(市、区)的权利义务划分。

1.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受托代表各县(市、区)指定的出资主体作为LP4履行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仅作为名义上的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

2.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委派的投决委委员,在出席引导基金投决会行使对投资项目的表决权之前,需事先得到项目对应县(市、区)对表决内容的书面确认。

3.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在出席引导基金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之前,如涉及具体项目的,需事先得到项目对应县(市、区)对表决内容的书面确认。

(三)投资项目的选择。

1.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来源为:市政府推荐、县(市、区)政府推荐、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机构推荐等。

2.引导基金投资项目需符合九江市工业发展总体布局和相关政策要求,项目的具体落地条件,由归属地县(市、区)政府与项目方商定;引导基金在县(市、区)政府与项目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再组织对项目的尽调并制定投资方案。

3.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出具尽调报告(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出具风控报告,经引导基金投决委表决通过后,报基管委审批。引导基金直投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市重大项目五人小组”批准。

4.基管委办公室派遣观察员参与基金拟投项目的考察、尽调和洽谈,对项目有前置否决权;观察员列席基金投决会并出具项目书面意见,但不参与投决会表决和基金的日常管理。

(四)基金合伙事务的执行。

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事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GP)按合伙协议执行。

(五)引导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

1.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资金、财务资助相关性质支出及提供担保。

2.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项目、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3.不得从外部借款。

4.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根据市政府指示经基管委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不得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六)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按顺序选择)。

1.上市后转让。

2.上市公司并购。

3.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4.被投资企业回购。

5.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它退出方式。

(七)各县(市、区)的出资(在委托出资协议中约定)。

1.各县(市、区)出资主体根据具体项目按比例在向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缴付出资款。

2.引导基金投资于某县(市、区)的项目,如因该县(市、区)出资主体未履行出资或缴付到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的资金不足而不能达到基金对该项目20%的出资比例时,该县(市、区)出资主体应向市工发集团指定子公司补足对该项目出资,引导基金才予以投资。

(八)容错机制。

引导基金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区分政策性项目和市场化项目给予不同的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相应的尽职免责机制。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