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公务行为,聚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1.强化涉企检查主体和人员管理。2025年5月底前,市、县两级完成行政检查主体(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资格确认公告,并实施动态管理。入企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梳理公布现行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2025年5月底前梳理本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3.编制报备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3月底前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需纳入计划管理。检查计划应当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计划有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同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在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之外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检查方案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4.严格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25日期间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准入企开展行政检查。安静期内确需入企检查的,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拟开展入企检查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分别通过市、县(市、区)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呈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进行。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检查的,部门开展检查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入企检查审批手续。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督察。
5.严格入企检查程序,极力减少检查频次。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实施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实施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行政检查必须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省级以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应当合理。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6.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智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在2025年5月底前列出本年度本领域诚信企业“无事不扰”正面清单,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对清单内企业只做触发式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7.全面落实柔性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减免责”四张清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约谈等方式处理,实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2025年5月底前对本领域范围内的“初次违法”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2025年7月底前与商协会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做到“商会协会有呼,执法部门必应”。
8.开展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市本级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纳税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涉企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在2025年6月底之前,制定合规指引等文件,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类案再发。推行全过程合规指导,在办理企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推行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时同步送达《合规建设提示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
二、规范涉企非检查性活动
9.统筹入企帮扶活动。坚持政府服务“无事不扰、有呼必应”。各级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帮扶需求及时回应,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取消以入企帮扶名义开展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入企走访活动。入企政策宣讲等常规性活动原则上应在“安静生产期”外进行,由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工业企业由工信部门负责,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由商务部门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住建部门负责等)。相关单位应于每月19日前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确定的时间入企开展活动。
10.精简优化涉企会议。切实减少涉企会议频次,对能够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向企业部署的事项,不召集企业人员开会。市、县(市、区)召开会议确需企业参加的,应根据会议内容精准确定参会企业,可以由企业其他人员参加的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参会,非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召开需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涉企会议优先安排企业负责人发言,企业负责人发言结束后可视情先行离场。
11.严控涉企考察调研。各开发区应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归口对接入企考察调研活动。除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开展的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的考察调研活动外,原则上同一企业一个月内接受的考察调研不超过一次。各地各部门不得开展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的入企考察调研,不得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陪同考察调研。
12.严控涉企统计调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统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杜绝非法统计调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查制度抽取样本单位,并定期轮换,不得擅自增加样本数量。市统计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将各类报表内容整合成“一份(套)表”。依托涉企数据集成处理系统,实现市、县两级涉企数据一次填报、数据共享。
三、强化涉企监督管理力度
13.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送同级人民政府(径送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审查。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高效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
14.实行入企一码管理。凡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考察调研、政策宣讲、帮扶服务等各类公务活动,必须扫码登记。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企业信息收集报送,确保信息准确,符合要求。市大数据中心开发上线市县统一的入企扫码登记平台,并统一生成入企二维码,由各县(市、区)负责制作并张贴在本辖区各企业进出口醒目处,实现全市入企一码管理。入企扫码登记平台由市发改委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分类管理,信息实时共享至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
15.加强宣传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和群众对本措施的知晓度。对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各项措施不力的,由市、县(市、区)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本措施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发改委、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之前有关文件要求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1.九江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表
2.九江市“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流程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