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提升我市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九江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在同一开发区内,不超过2个生产厂区的化工企业(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存在且隶属同一独立法人),可整体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鼓励已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整体搬迁到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合规化工园区发展。
第四条被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化工重点监测点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现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应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达标排放,重点行业达环保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要求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按照《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营收或税收要求如下:
具有三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含)的化工生产企业;
具有五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且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荣誉中的一项;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具有七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荣誉的一项;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信部门)提出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审核公示。相关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根据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交的材料,对一票否决项进行复审。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属地评分在70分及以上监测点为合格监测点。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公布。市工信局根据公示情况,将拟认定的重点监测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第四章 化工重点监测点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四至”范围,不得随意修改、突破。
第十二条 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扩大范围的,应当通过重新认定;扩大范围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相邻区域,所建项目应具备技术水平国内先进、经济效益前景良好、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石化化工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项目。
第十三条 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缩小范围的,由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联合核实后,提交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工信局将缩小范围后的化工重点监测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十四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原则上每五年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其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化工重点监测点整体搬迁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后,由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向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来函说明,在市工信局网站上公示后退出化工重点监测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市直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施行,2023年5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化工重点监测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流程
3.化工重点监测点范围缩小材料清单
附件1
化工重点监测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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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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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要求 |
1.企业布局 |
一票 否决 |
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现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 |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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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续齐全 |
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
当地发改、自然资源、劳动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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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业政策 |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
主要产品、工艺和装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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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距离 |
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现状及规划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
企业位置、与周边敏感点距离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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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环保事故 |
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
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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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规模 |
1.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企业; 2.具有三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含)的化工生产企业; 3.具有五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且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等荣誉;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4.具有七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荣誉;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
统计部门数据或税务部门证明;相关证书等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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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要求 |
7.污染物治理 |
一票 否决 |
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
环境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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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环保、应急有效管理能力 |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
人员花名册;消防设施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清洁生产审核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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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技术装备先进性及安全措施达标 |
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
相关资料及应急、工信部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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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绿色低碳 |
单位产品能耗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
相关资料及当地工信、发改部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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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业发展 |
企业产业发展规划明晰,有业内知名的设计院根据企业发展制订的产业链延伸规划。 |
业内二级及以上设计院设计的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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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急建设 |
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 |
相关资料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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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不予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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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30分) |
1.本质安全 |
8(如不涉及,直接加分)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已开展HAZOP分析和SIL定级,按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得4分;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完成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自动化改造,得2分;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包保管控责任制,实现在线监测预警,得2分。 |
企业HAZOP分析和SIL定级,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危险源包保管控责任制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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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控 |
6(如不涉及,直接加分) |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较低风险的,分别得0.5分、1分、1.5分和3分;重大危险源在线检测预警处置率100%,得3分。 |
评定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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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能力 |
10 |
设有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专职或兼职10人以上得4分、专职或兼职5人以上得2分;完成针对性专业装备或应急物资配备,得3分;一线员工具备必要应急处置技能,得3分。 |
企业专业救援队伍情况,专业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员工演练、培训情况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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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监管 |
6 |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得3分;近三年未被应急管理部门隐患挂牌督办和立案处罚,得3分。 |
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隐患挂牌督办和立案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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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保护 (30分) |
1.环境风险防范 |
6 |
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得2分;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了足量的应急物资,得2分;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开展了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得2分。 |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物资、应急演练的现场照片及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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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水污染防治 |
6 |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了排水管网,得2分;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废水处理设施,得2分;废水排放满足环评排放标准、总量确认指标要求、入河排污口批复要求,得2分。 |
现场照片,环评报告、环保验收等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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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气污染防治 |
6 |
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各类废气处理设施,得2分;排气筒数量和排气筒高度与环评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或向好的方向变动,得2分;加强了无组织废气收集和处理,废气排放满足环评排放标准、总量确认指标要求,得2分。 |
现场照片,环评报告、环保验收等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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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壤和固废污染防治 |
6 |
按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得1分;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得1分;固废做到分区分类暂存,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得2分;厂区落实了分区防渗措施,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得2分。 |
现场照片,环评报告、环保验收、固废处置合同及台账等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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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管理 |
6 |
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对需要安装废气、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已经安装到位并联网,或者不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已经按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得4分;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得2分。 |
现场照片,在线监测验收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报告、守法承诺书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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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 发展 (15分) |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4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得4分;低于70%但高于60%,得2分。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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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 |
4 |
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得4分;入选省级绿色工厂,得2分。 |
国家、省级绿色工厂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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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再生能源使用 |
3 |
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到75%及以上,得3分;使用率达50%及以上但不足75%,得1.5分。 |
能源消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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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水型企业 |
4 |
国家水效领跑者,得4分;省级水效领跑者得3分,省级节水型企业得2分,市级节水型企业得1分。 |
水效领跑者、节水型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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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发展 (10分) |
1.企业上云 |
3 |
企业完成上云,得3分。 |
企业上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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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化融合 |
3 |
企业两化融合,得3分。 |
两化融合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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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能化改造 |
4 |
企业近两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得2分,建有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物资联储联备等模块的,每实现一种应用,得0.4分,最高得2分。 |
改造合同、发票等材料,系统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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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发展 (15分) |
1.研发投入 |
3 |
近三年研发总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3%及以上,得3分;达到2.5%以上但不足3%,得2分。 |
评价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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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发平台 |
4 |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其中1项及以上,得4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其中1项及以上,得2分。 |
企业荣誉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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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导或参与标准 |
4 |
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省制造标准的,每项标准得2分,最高得4分。 |
标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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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地位 |
4 |
企业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得4分;入选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得2分。 |
入选的相关名单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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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流程
根据《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要求,为规范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部门和原则
(一)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工作由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各认定工作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申报认定一家”原则。
二、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申请认定材料主要包括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书(企业)。
(二)审核。
1.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要求的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2.市工信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一票否决项进行复审,于7日内加盖单位公章后,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部门复审意见,反馈给市工信局。
4.市工信局将全部复审意见结果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征求意见,所有复审单位都同意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确定为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
(三)公示。市工信局会同各认定工作部门将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定和公布。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工信局会同各认定工作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公布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
三、其他事宜
(一)本工作流程仅适用于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
(二)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只对化工重点监测点是否达到认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不改变化工重点监测点现有管理权属。
(三)拟申请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向认定工作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书、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属地政府有关意见、化工重点监测点综合评价表、证明文件及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纸质版、光盘一式8份)。
(四)本工作流程由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3
化工重点监测点范围缩小材料清单
1.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批复文件;
2.化工重点监测点区域“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所在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区三线套合图;“四至”范围内用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矢量数据(shp格式)及其周边长江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管理范围矢量数据(shp格式)等相关材料;
3.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县(市、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有效期内);
4.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期内)。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