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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06-01-07 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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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西省风景名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用地管理是指环庐山公路两侧各200米的规划管理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管理。

二、该规划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该范围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该范围内的规划、土地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新增用地,必须按环庐山公路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该区域的土地及建设行为实施规划统一管理。根据环庐山公路两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依法统一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对该区域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依法统一征用,并纳入储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签订征地协爱,私下买卖土地。

五、所属县、区(星子县、九江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负责人任期内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六、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七、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分年度制定建设用地计划。

八、农村村民需要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同意,报乡(镇)国土所受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再报所在县、区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呈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尽量使用源有宅基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整理汇总,每年分批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范围内农民建房的管理。对未经规划批准或未按规划审批实施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坚决制止并限期拆除。

十、城镇非农业户及非本行政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并且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私宅。

十一、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对规划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行规划工作的协调,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的执行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规划工作的实施。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征用土地的领导,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用土地工作的协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十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违反规划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县、区人民政府有责任限期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所新建的房屋。

十四、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凡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接受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五、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要制定县(区)、乡(镇)、村三级执法监察联动机制和监察网络,建立土地监察、规划监察的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逐级报告土地违法及建设违法行为,加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规划 管理 用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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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1-07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西省风景名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用地管理是指环庐山公路两侧各200米的规划管理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管理。

二、该规划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该范围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该范围内的规划、土地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新增用地,必须按环庐山公路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该区域的土地及建设行为实施规划统一管理。根据环庐山公路两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依法统一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对该区域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依法统一征用,并纳入储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签订征地协爱,私下买卖土地。

五、所属县、区(星子县、九江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负责人任期内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六、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七、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分年度制定建设用地计划。

八、农村村民需要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同意,报乡(镇)国土所受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再报所在县、区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呈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尽量使用源有宅基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整理汇总,每年分批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庐山公路两侧规划范围内农民建房的管理。对未经规划批准或未按规划审批实施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坚决制止并限期拆除。

十、城镇非农业户及非本行政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并且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私宅。

十一、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对规划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行规划工作的协调,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的执行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规划工作的实施。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征用土地的领导,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用土地工作的协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十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违反规划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县、区人民政府有责任限期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所新建的房屋。

十四、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凡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接受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五、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要制定县(区)、乡(镇)、村三级执法监察联动机制和监察网络,建立土地监察、规划监察的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逐级报告土地违法及建设违法行为,加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规划 管理 用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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