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濂溪区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以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大队、第三大队、特勤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三、以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浔阳区分局、濂溪区分局、柴桑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四、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在县(市、区)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五、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六、2024年8月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之后的案件管辖按照本通告执行。
七、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及时修订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利益诉求。
特此通告。
2024年6月29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