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 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风险评定主体
根据《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风险分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
1.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开采系统为单元,下同),基建、改扩建矿山,在产、申请试生产、申请复产复工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型材开采独立系统,所有四等和五等尾矿库(不含“头顶库”),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定级。
2.在产、申请试生产、申请复产复工的地下矿山,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定级的其他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头顶库”,由市应急管理局定级。
二、评分方式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5各方面综合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小于60分的,为D级。
其他评分细则,请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办法》有关要求。
三、按程序认真评定风险等级
要按照《方案》要求和《办法》明确的标准,按如下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的评定工作:
1.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由负责定级的部门直接定级。
2.在产、申请试生产、申请复产复工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及所有未销号尾矿库,由矿山企业组织开展风险等级自评,明确自评的风险等级结果,报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定级。负责定级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复核和定级;自评和复核的风险等级结果有区别的,以两者中风险等级高的为准定级。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级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积极推动各矿山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自评工作,对未严格按照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自评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责令重新开展风险等级自评,并视情约谈主要责任人、通报企业行为、加大对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
(二)强化自评复核。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科学、客观地开展安全风险自评。自评人员不少于三人,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县级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汇总、分类,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定级),填写《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风险分级评定情况汇总表》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县级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前汇总《评定情况汇总表》《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6)报市应急管理局,以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更新报送。根据企业安全管理情况,需调整风险等级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逐级报送调整。
(四)强化成果运用。坚持属地日常监管和上级重点监管相结合原则,充分利用安全风险分级成果,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在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C、D级非煤矿山(尾矿库)开展重点安全监管。对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县级应急管理局应会同乡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五)强化包保责任落实。各地要有效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制,扎实开展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工作和部门重点安全监管工作。请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附件7),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今后,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信息公示和报送,负责包保的地方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联系人及电话:黄芝林,0792-8779771; 电子邮箱:jjsksk2021@163.com。
附件:1.附件1:矿安〔2023〕1号.pdf
2.附件2: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风险分级评定情况汇总表.xlsx
6.附件6:不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信息登记表.xls
7.附件7:江西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xls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