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配电房(室)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配电房(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用电事故,市安委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配电房(室)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关于加强配电房(室)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配电房(室)(以下简称“站房”,站房是指带有低压负荷的室内配电场所,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安全管理,提升社会、企业、居民安全用电水平,确保用电安全可靠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站房安全管理是对所采取的巡检、检测、维护等技术管理措施和手段的总称,主要包括一般管理、巡检管理、倒闸操作、缺陷管理、隐患管理、检修管理、培训管理、临时用电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配电房(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四条 站房需经过正规设计并验收合格,爆炸危险区域的站房电气设备需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第五条 站房应建立完善站房操作、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上锁、安全确认机制,并培训到位。站房工作人员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持证上岗。
第六条 站房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维护;站房应门窗齐全,设在建筑物首层的站房窗户应装设护栏,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七条 配电房(室)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持站房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到配电柜无积尘,室内无积水,物品规范定置存放。
第八条 低压配电柜前地面(双面维护的柜前后地面)应铺设宽度1米等长的橡胶绝缘垫、配电柜上开关手柄或按钮、指示灯、仪表下方应标签或文字标注名称。
第九条 除有关人员及上级主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站房内。如确需进入应经责任单位批准,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应有电工跟随、监护,严禁携带电磁化物品进入配电房(室),严禁在配电房(室)内随意触碰开关、按钮,以及吸烟及长时间逗留。
第十条 其它配电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上墙,值班员持证上岗。
第三章 巡检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对站房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其中触电和火灾作为重点辨识内容,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有针对性的制定隐患排查表。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巡检岗位责任制,明确巡检责任人,加强巡检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对所辖设备、附属设施及通道进行巡检,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为设备状态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及设备运行状况编制所辖设备的巡检计划,规范巡视流程和内容,开展标准化巡视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每个月至少应对站房进行一次巡检,并做记录、填写表格。在夏季高温季节的负荷高峰时段,应对站房重点部位增加不定期巡检的次数。
第十七条 巡检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种仪表、信号装置的指示是否正常;
2.观察各路进线柜、出线柜、电压(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导线、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线圈各接点接线端子等有无弧光闪络痕迹和打火现象。
3.电气设备的工作噪音有无明显增加和有无异常音响,温度是否异常。
4.对配电装置与仪表表面进行清洁,对室内环境进行清扫。
5.检查各配电柜二次控制线路接点有无松动碳化现象。
6.观察进柜线电压箱电压显示是否正常,各路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是否完好。
7.检查变压器冷却风机运行是否正常,监视变压器是否额定(电流)运行,超差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8.观察变压器绕组高低压侧有无变色,鼓包等异常现象;检查各路变压器低侧电压显示是否正常,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检查电溶补偿柜一次熔断器、二次熔断器、接触器是否完好,电容器接点有无松动、异响、膨胀现象。
9.检查门口防鼠板是否按规定放置、检查窗口防鼠网是否破损,各类工具是否齐全、定点放置。
10.检查变压室的温度湿度是否定期抄录,且符合规定要求。
11.检查穿墙电缆的隔火封堵是否完好,消防报警设备、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12.检查人员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13.检查各路负荷出线接点有无松动、变色、打火现象,温升是否正常;检查照明应急装置、疏散灯(充电电池部份)是否完好。
14.防雷、静电接地定期检测,接地设施完好。
第四章 倒闸操作
第十八条 倒闸操作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流程和内容,落实防误闭锁装置管理要求,杜绝误操作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倒闸操作应按规定使用倒闸操作票,实行倒闸操作监护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拉合断路器(开关)单一操作可以不填倒闸操作票。
第二十条 倒闸操作应由两人及以上完成,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确认机制。与调度部门联系应使用专业术语,确保调度命令准确执行;倒闸操作前应对工器具进行检查,操作前后应仔细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断合位置。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操作准备、操作票填写、接令、模拟预演、操作监护、操作质量检查等各环节管控,倒闸操作票应在运检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按照标准化作业执行;复杂操作应由配网管理人员审核操作票。
第二十二条 具备遥控功能的开关原则上采用遥控操作;就地操作时优先采用电动操作。
第五章 缺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缺陷严重程度,危急缺陷消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严重缺陷应在30天内消除,一般缺陷应结合检修计划予以消除,并处于可控状态。
(一)危急缺陷:应迅速向责任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缺陷,应立即采取可行的隔离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取得相关部门协助,并留守现场直到抢修人员到达。危急缺陷应在24小时内消除或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紧急处理完毕后,1 个工作日内将缺陷处理情况补录日常管理中。
(二)严重缺陷: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缺陷信息提交责任单位审核,责任单位应立即对缺陷进行审核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在30天内采取措施安排处理消除,防止事故发生,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三)一般缺陷: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责任单位审核,审核后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按照状态检修原则纳入检修周期进行消缺安排,可列月度、季度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消除。不需要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应在3个月内消除。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定期开展缺陷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缺陷消除情况和产生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六章 隐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是指超出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
第二十六条 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安全隐患管理流程。
第二十七条 隐患排查应按以下内容与方法开展:
(一)追溯设备在设计、出厂、现场安装调试、验收阶段存在的隐患。
(二)排查设备的运行工况异常以及运行巡视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三)排查设备的检修试验结果异常情况、试验项目完整情况、试验周期是否满足要求等隐患。
(四)隐患排查应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排查,主要包括查阅设备出厂资料,设备运行现场实地查看,查看设备运 行规范、巡视记录、运行工况,查看设备检修记录、试验报告。
(五)隐患排查应结合巡检、带电检测、在线监测、停电试验以及维护检修开展。
第二十八条 隐患排查周期。
(一)日常排查应每班1次,责任单位每月1次。
(二)动态排查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特殊时期进行。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开展隐患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隐患消除情况和产生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七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条 检修工作应严格按照年度综合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和周检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加强对检修作业现场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强化现场安全风险控制,确保作业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责任单位对危险、复杂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细化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运检班组在检修作业前应根据检修内容进行现场勘察,重点检查检修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作业环境、危险点、危险源及交叉跨越等,做好勘察记录,确定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检修作业的安全和质量进行总结评价,检修结果和检修记录应及时记录备案。
第三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做好检修工作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作业人员立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目标和年度培训计划,针对性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作业人员为外委方的,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十七条 检修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履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者,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新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九章 临时用电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临时用电票证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到位。
第三十九条 临时用电按规范要求设置了保护开关和接地保护,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有监护人在场,对上级电路断电、上锁、挂牌。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线路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线路敷设应根据周边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机械损伤、防火花损伤措施,保持周围环境干燥,设置醒目标识。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容量与临时用电线路相匹配,设备接地、绝缘性能完好。防灾爆炸场所的电气元件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