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工程及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市安委办在明查暗访时发现,我市一些企业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把外包管理制度关。工程发包单位要承担起统一管理职责,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外包工程的发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外包工程项目安全有序进行。
(二)严把资质条件确认关。要专门建立对承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要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要按照协议约定解除承包合同。严禁对承包工程进行非法分包、转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把安全协议审查关。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在外包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安全生产条款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条件、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确保承包单位在承包作业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四)严把安全技术交底关。发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对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承包单位提供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作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对作业范围、工艺流程特点、危险因素、应急处置建议、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五)严把施工现场检查关。要认真检查和查处承包单位的项目整体转包、违法分包或分包单位再次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召开发包、承包等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或者责令整改。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二、严格落实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加强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规范组织施工作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并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不得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要加强对施工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承包单位应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为施工人员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二)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切实筑牢现场安全管理的根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严格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要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三)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管理制度,重点时期要提级审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作业,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发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进行爆破、吊装、动火、钻探、高空、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在现场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技术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危险性较大或易发生事故的作业,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物资,作业前应周密辨识安全风险,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四)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在执行工程任务时,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加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对分包单位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由发包、监理、总承包单位三方共同进行。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三、严格落实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出租方是保证租赁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租赁的厂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方涉及厂房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不得因违法建设或者违章建设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承租方在租用厂房前,应详细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是否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不得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行为。
(二)加强对共租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厂房、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出租方应对厂房建筑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加强对各承租方涉及厂房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对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承租方应主动服从出租方对其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出租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出租方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承租方,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出租方和承租方要把租赁厂房建筑安全状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逐幢检查、不留死角。检查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老旧厂房的安全检查力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经评估和鉴定,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出租方和承租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针对厂房坍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五)加强对厂房出租情况的排查。一是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厂房租赁意向后,应及时将厂房租赁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园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结构、防火等级、是否分割改造,以及承租方的生产原材料、生产工艺、是否涉及危化品等。二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园区)应及时摸排本行业领域、本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厂房租赁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并按照要求更新《部门、属地安全生产通讯录》,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租赁厂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租赁厂房未报告或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条件擅自开工生产的,会同执法部门予以及时查处,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中厂”,彻底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四、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承担监管职责范围内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要把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纳入常态化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外包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包、转包,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特别是对于发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作业现场管理失控、有章不循、违章蛮干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重大危险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除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严厉问责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县(市、区)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发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