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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3〕65号 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05-25 19:36 【字体: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

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23〕54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39号)有关要求,现将《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应急管理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部署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23〕54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39号)有关要求,结合已经部署开展的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五十条具体措施和我市六十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5月份至12月份。

四、主要任务

在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县级政府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一)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现场安全确认制度,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基础,要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39号)要求,重点做到“八个必须”,并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制作并公示安全风险“一图一牌三清单”,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和相应地点设置风险告知牌板,对风险类型、危险程度、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人和限定作业人数等进行公示。

2.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标准规范,以及风险辨识“十必辩”、“企业十查”等要求,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跑车坠罐、尾矿库溃坝、尾矿泄露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重新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并对照“企业十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弱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5.强化企业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开展1次汛期专项自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至少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1次;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1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7.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根据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求,制定本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要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组织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推行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着力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切实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8.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非煤矿山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9.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立矿山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11.强化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12.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要持续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专项行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持续开展“八包一保”等安全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13.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将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考核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依法依规处理。强化动态达标管理,达标非煤矿山全年按市应急局10%以上,县级应急局100%的比例开展动态抽查,凡发现不符合达标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等级。

(三)推动落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要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4.切实推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市应急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

15.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本级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要提请本级政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提请本级政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压实政府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16.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本级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应急局负责督办。要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17.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本级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各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阶段安排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好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有序压实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应急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7月底前)。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市应急局汇总后报市应急局。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已制定的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执法工作组名单,对重点矿山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并定期报送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上旬前)。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与综合整治评估报告一并于2023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干新衡萤石矿“3·16”顶板、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5”氧气枪爆炸及“5·8”煤斗坠落等事故教训,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扎实抓好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定期调度掌握工作进展,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有关安排,每月10日前向市应急局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应急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彭威巍,0792—8779771,jjsksk2021@163.com。

附件: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调度表

附件

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

情况调度表

县(市、区)时间: 2023 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 改进行 抽查检 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

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行政处罚(次,万元)


2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3

移送司法机关(人)


4

责令停产整顿(家)


5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6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7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8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注:1.调度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市应急局矿山科,遇节假日顺延;统计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累计数据。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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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3〕65号 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3-05-25 19:36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

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23〕54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39号)有关要求,现将《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九江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应急管理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部署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23〕54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39号)有关要求,结合已经部署开展的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五十条具体措施和我市六十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5月份至12月份。

四、主要任务

在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县级政府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一)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现场安全确认制度,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基础,要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39号)要求,重点做到“八个必须”,并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制作并公示安全风险“一图一牌三清单”,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和相应地点设置风险告知牌板,对风险类型、危险程度、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人和限定作业人数等进行公示。

2.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标准规范,以及风险辨识“十必辩”、“企业十查”等要求,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跑车坠罐、尾矿库溃坝、尾矿泄露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重新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并对照“企业十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弱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5.强化企业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开展1次汛期专项自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至少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1次;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1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7.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根据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求,制定本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要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组织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推行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着力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切实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8.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非煤矿山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9.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立矿山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11.强化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12.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要持续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专项行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持续开展“八包一保”等安全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13.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将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考核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依法依规处理。强化动态达标管理,达标非煤矿山全年按市应急局10%以上,县级应急局100%的比例开展动态抽查,凡发现不符合达标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等级。

(三)推动落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要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4.切实推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市应急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

15.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本级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要提请本级政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提请本级政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压实政府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16.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本级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应急局负责督办。要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17.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本级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各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阶段安排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好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有序压实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应急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7月底前)。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市应急局汇总后报市应急局。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已制定的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执法工作组名单,对重点矿山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并定期报送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上旬前)。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与综合整治评估报告一并于2023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干新衡萤石矿“3·16”顶板、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5”氧气枪爆炸及“5·8”煤斗坠落等事故教训,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扎实抓好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定期调度掌握工作进展,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有关安排,每月10日前向市应急局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应急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彭威巍,0792—8779771,jjsksk2021@163.com。

附件: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调度表

附件

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

情况调度表

县(市、区)时间: 2023 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 改进行 抽查检 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

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行政处罚(次,万元)


2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3

移送司法机关(人)


4

责令停产整顿(家)


5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6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7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8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注:1.调度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市应急局矿山科,遇节假日顺延;统计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累计数据。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