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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3〕111号_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08-24 19:39 【字体:

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九江经开区安监局,八里湖新区综治信访和应急保障中心,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适应九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适应九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五)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及时向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科技、海关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报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

(七)在“信用九江”网站上公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下达告知书,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当事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经讨论通过后,下达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六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报送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本地区(部门)上月拟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

(一)信息采集范围。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信息。外省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管部门信息采集范围;本市企业在省外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不予采集。

(二)信息采集主体。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集主体,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上报辖区信息;市本级的信息由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负责采集和上报,市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负责统一汇总。

(三)信息采集时限。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新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送至市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第八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向原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对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原执行单位(部门)进行初核,各地应急管理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经讨论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决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单位或个人提前移出申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自恢复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撤销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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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3〕111号_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4 19:39

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九江经开区安监局,八里湖新区综治信访和应急保障中心,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适应九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适应九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五)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及时向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科技、海关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报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

(七)在“信用九江”网站上公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下达告知书,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当事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经讨论通过后,下达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六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报送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本地区(部门)上月拟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

(一)信息采集范围。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信息。外省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管部门信息采集范围;本市企业在省外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不予采集。

(二)信息采集主体。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集主体,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上报辖区信息;市本级的信息由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负责采集和上报,市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负责统一汇总。

(三)信息采集时限。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新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送至市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第八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向原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对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原执行单位(部门)进行初核,各地应急管理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经讨论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决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单位或个人提前移出申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局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单位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自恢复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撤销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汇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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