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3-2024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要求,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2023〕10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冬春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级冬春救助有关工作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把受灾群众合理需求作为冬春救助工作的落脚点,精准细致摸排、规范填报台账、严格审批程序、提升资金实效、强化使用监管,保证冬春救助工作精准、公正、及时、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安全过节、温暖过冬。
二、工作原则
(一)两个“必须”原则。一是冬春救助对象必须是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非受灾人员、未上报灾情的单位一律不得使用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经后期核实确需救助的但未上报的由当地自行安排资金保障。二是冬春救助款物必须在春节前完成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平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确需要以实物救助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坚决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
(二)三个“不得”原则。一是不得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谎报、瞒报需救助人员;二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冬春救助资金仅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得挪为它用;三是不得平均分配,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实施救助。
三、主要任务及安排
(一)全面摸排(2022年10月8日前完成)。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摸排调查本年度过渡期救助人口、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倒损农房需重建维修家庭、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等因灾需生活救助情况进行清查核对,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后,规范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2)。
(二)审核上报(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一是需救助台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各乡镇(街道)需救助信息资料,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形成需救助人员台账一览表,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传。二是请款报告,各地将测算出的救助资金需求,形成本级请款报告(采用财政文号),报至市、省应急管理部门。三是实施方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商财政部门结合冬春救助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三)下拨资金(春节前完成)。上级救助资金下达后,各地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制定当地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明确一般户和四类重点关注特殊群体救助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级备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救助资金,类别统一注明“冬春救助”,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资金发放到位后,及时组织填报已救助台账,已救助台账原则上与需救助台账保持一致,因灾新增的需救助对象需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备案的程序进行,并同步报告省、市应急部门。
(四)督查检查(全过程开展)。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全过程指导好乡镇做好冬春救助工作,及时跟踪调度,做好政策解读和督查检查等工作,确保救灾款物按规定程序和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摸排要细致。摸排对象为今年以来发生过自然灾害且通过国家灾情管理系统上报了灾情的乡镇、行政村,需救助对象为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确实需要政府给予一定救助的受灾群众,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他们温暖过冬过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市级也将运用台账抽查、电话核验、逻辑校核等方式,对上报的救助人员台账进行评估、审核。
(二)台账要规范。各行政村组织需救助群众填报《2023-2024年度冬春需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汇总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3)经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后盖章报乡镇;乡镇对照国家灾情管理系统数据对行政村上报的资料(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审核并公示,将审核后的资料(附件2、附件3)报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指导乡镇完善资料,将资料(附件2、附件3)上报国家灾情管理系统。以各地上报的救助台账为基数测算资金,请款报告、灾情系统数据、救助台账三者数据必须保持一致。
各地要规范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2、附件3),特别是不允许出现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多次重复,且要避免随意粘贴或导入其他系统信息,造成的台账乱码问题;填报家庭类型和灾害种类务必按照表格样式规范填;需救助人口栏填写前设置为数据格式,防止以文本格式输入造成总人数漏统等。各地需举一反三,严格按照规范填报,避免反复修改台账。
(三)程序要到位。我省自然灾害救助权限已下放到乡镇,冬春救助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备案”的程序组织开展。“户报”指受灾群众按要求填报《冬春需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村(居)小组提名,详细描述当年受灾情况和具体存在困难;“村评”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遵循宣讲救助政策、介绍申请人受灾及家庭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村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乡审”指乡镇(街道)召开党委会议,按照介绍救助政策、通报审核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等程序;“县备案”指乡镇(街道)根据工作进度情况,将审核确定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3)公示评议结果并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四)公示要及时。第一次公示阶段为冬春救助摸排后,行政村(居)民主评议结果要及时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和市、县、乡三级举报电话,原则上逐级受理举报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次公示阶段为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乡镇(街道)落实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村(居)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补助金额,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春节前资金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五)进度要有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要充分考虑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事前沟通协调,如要将需救助台账提前导入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及时更正反馈的各类问题。要主动与人社、银行联系,及时解决“一卡通”社保卡未激活、帐号异常、外省社保卡申请(每人最多可申请全国3个省份的社保卡)等问题。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审核角色增设A、B岗,确保资金下拨顺畅。总结过去好的做法,针对以往出现的问题,强化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前谋划落实,确保冬春救助工作有序有效组织。
(六)监督要有力。冬春救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组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程序是否到位、救助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对于未列入台账上报直接安排救助资金的、或未认定为重点救助对象而给予重点救助等一律视为违规发放。
附件:1.2023-2024年度冬春需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2023-2024年度冬春需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乡(镇、街道)村(社区)组 序号:
申请人 |
家庭人口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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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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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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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发生时间 |
灾害种类 |
农作物或房屋 受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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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冬春生活 救助情况说明 |
填写详细受灾情况、家庭存在的困难和自救能力。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所在村(社区) 调查意见 |
情况(¨属实/¨不属实),经民主评议并公示,拟(¨纳入/¨不纳入)冬春救助对象。 调查人:1、 2、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审核审定意见 |
(¨同意/¨不同意)纳入冬春救助对象。
乡镇负责人: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家庭类型填写种类: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返贫监测对象、其他困难户、一般户。
附件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 表 人 :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0〕19号 |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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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区划 |
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 ||||||||||
省 (区、市) |
地市 |
县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主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社会保障卡号 |
灾种 |
需救助人口 | |
单位 |
人 |
人 | ||||||||||||
附件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