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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3〕142 号关于调整部分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11-17 20:45 【字体:

关于调整部分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市防灾减灾中心、市局相关科室:

为确保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如期保质完成任务,参考省内有关地市经验做法,现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对创建达标且运行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金属冶炼、粉尘涉爆、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前述以外的其他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工贸行业企业〔金属冶炼、粉尘涉爆、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除外〕安全生产标准化由企业自主创建,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统一行文提请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网上公告。已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仍然申请原等级的情形,按本通知明确的权限办理。

三、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指导,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自主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不得要求该服务机构向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要求其具有安全评价资质。

四、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赣应急字〔2022〕49号)要求,不得降低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参与任何有偿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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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3〕142 号关于调整部分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17 20:45

关于调整部分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市防灾减灾中心、市局相关科室:

为确保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如期保质完成任务,参考省内有关地市经验做法,现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对创建达标且运行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金属冶炼、粉尘涉爆、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前述以外的其他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工贸行业企业〔金属冶炼、粉尘涉爆、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除外〕安全生产标准化由企业自主创建,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统一行文提请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网上公告。已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仍然申请原等级的情形,按本通知明确的权限办理。

三、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指导,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自主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不得要求该服务机构向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要求其具有安全评价资质。

四、各县 (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赣应急字〔2022〕49号)要求,不得降低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参与任何有偿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