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九江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九江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市内外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施,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江西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市安委会制定的《九江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九江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中“五个建设、四个重点、三个提升、两个全面、一个完善”十五大行动,通过三年治本攻坚,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强化;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矿山井下人员减少10%左右;矿山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分类处置取得显著进展,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达到20%以上;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强烈意愿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明显提升;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九江篇章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加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省、市专题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参加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统筹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实现全市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企业关键人员做到企业安全风险点、风险管控措施、因管控不到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治理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劳动纪律等“七个非常清楚”。“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优化特种作业考试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应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推行“九有”(有队伍、有激励、有地位、有能力、有权限、有行动、有目标、有保障、有成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
3.加强矿山企业班组安全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班组安全文化氛围;指导督促企业完善班前安全会议制度,明确班组按照点名、学习、安全事项交接确认、工作部署“四步法”开好班前安全会议;指导督促企业班组各岗位逐一划分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单元,逐一开展网格单元内的岗位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消除班组安全管理“盲区”。
4.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培训规定》。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推动矿山企业变“招工”为“招生”。推动全市合理布局、整合建设若干家高水平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坚持“逢查必考”,加大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明确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机制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退出机制,提升从业人员整体能力水平。
5.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和省厅计划修订的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严格执行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聚焦从业人员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督促矿山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汛期前提请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矿山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6.严格执行矿山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已经或计划修订的《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并加强新政策、新法律法规宣贯。
7.健全完善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矿山企业应持续运用企业“十查”和“八问”假设工作法等经验方法,对本单位的危险源、风险点和危险环节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完善矿山领域专家、企业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排查整治专业性。严格落实《江西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核实责任追究办法》,对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8.健全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加大专业指导力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到位。监管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挂牌督办,该停产整顿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2024年底前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9.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4年底前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等各渠道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山,依法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
(三)严格矿山源头管控。
10.合理设置金属非金属矿山。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原则上禁止将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以凹陷方式开采。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原则上不再新设包含2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采矿权(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的除外)。不再新增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矿种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11.科学确定开采规模。矿山新建、扩建项目应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其中新改扩和整合的铜、钨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生产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论证并确定生产规模后申请核准(备案);设计单位应按照核准(备案)主要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12.严格矿山安全准入。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延期。不得新设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同时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的采矿权。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控制尾矿库总量,严禁新建“头顶库”,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各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应制定审查规范,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四)推动矿山关闭退出、转型升级。
13.推动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一步摸清全市矿山基本情况,制定完善分类处置措施,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要积极引导退出。充分发挥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作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遥感、航拍、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和手机“随手拍”,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提请地方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
14.整合重组一批非煤矿山。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和同一开采主体2个及以上“零边界”且开采矿种、相同的非煤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15.升级改造一批矿山。规范小矿山技改扩能,明确技改扩能建设期限,实现机械化开采。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矿山安全监管,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中段)同时采矿。推进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16.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的尾矿库,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及时闭库治理。具备销号条件的尾矿库应当按照《江西省尾矿库销号管理办法》要求销号。销号后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或擅自回采。尾矿库封场期间及闭库销号后,须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采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强化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7.制度化开展隐藏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执行《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2024年底前,推动矿山企业查清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每座矿山灾害防治等级。督促各县(市、区)、各矿山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2025年底前,推动属地政府对连片矿区统筹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时予以治理。
18.推进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级设防或鉴定弄虚作假的,立即整改直至停产整顿。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19.数字赋能矿山安全监管。加快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按要求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推动地下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持续推进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推动非煤地下矿山、露天高陡边坡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建成并运行,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20.加强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发挥高校、设计单位和涉矿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推动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示范推广。持续开展矿山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强化地面“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开展矿山地面建筑场所消防和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推广矿山先进技术装备,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撑,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1.提升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力争到2025年底,大中型和灾害严重的地下矿山通风、排水、高低压供电管理实现无人值守,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山,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提速扩面。
(六)加快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22.严格执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矿山企业应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安全工作统一管理、安全会议统一布置、安全培训统一计划、安全监管统一职责、人员招聘统一把关、安全责任统一考核、安全隐患整治统一安排、技术服务统一提供、安全标准化建设统一检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凡是矿山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23.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每年对全市矿山开展动态达标检查。细化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复产验收优先、优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等多方面的激励政策,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新取证的非煤矿山要在6个月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24.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推动矿山企业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班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建立班组安全联锁机制,班组成员互为安全监督员,互相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督促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七)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25.深入推进精准安全检查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等工作方式,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学懂、看实、查准、说透、妥处”十字要求和程序到位、事实到位、法条到位、实体到位、文本到位安全执法“五到位”要求,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建立矿山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执行矿山执法考评、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工作不力、处罚条款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2024年底,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执法练兵和比武竞赛。
26.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加强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导,督促加快事故调查进度,精准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视情况对典型一般、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强化警示教育,发生较大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上级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责令停止生产、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严格组织验收。
27.注重开展帮扶指导。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注重为矿山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组织对矿山企业分级开展安全执法指导帮扶,持续推进包政策宣讲、包普法宣传、包监督提醒、包检查服务、促能力提升的“四包一促”措施,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纳入重点宣讲、监督、提醒、检查内容,2024年到2026年,每年更新一次干部“挂点”名单并在企业挂牌亮相,年底前帮助企业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形成一批典型案例。推动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和选聘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督促各县(市、区)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八)深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8.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动在市县两级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设置矿山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定期讲解矿山安全生产知识、介绍矿山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曝光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播放安全警示教育片,强化典型事故教训吸取,增强全社会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鼓励有实力的矿山企业建设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
29.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和保密制度,兑现举报奖励,及时发现矿山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激励从业人员积极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升从业人员爱企如家的强烈安全意识。
(九)推进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30.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每年组织全市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业务培训。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加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到矿山企业锻炼交流力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31.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全市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按要求配备使用安全监管执法记录仪。
32.强化执法监督。全面使用“互联网+执法”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2024年底完善运用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电力监测分析系统。按照《江西省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加强执法监督评议,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安排监管力量,运用“十查十核”、安全风险“十必辨”等经验方法,全面排查隐患、风险,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按照《江西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核实责任追究办法》,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步骤
从2024年3月至2026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4年3月至6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结合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深入分析研究,细化实施方案;全面深入宣传“治本攻坚”具体内容及相关措施,营造浓厚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4年7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排查,制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5年)。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围绕本方案重点任务安排,严格责任落实,加大攻坚力度,有序推进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高效完成。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部门联动、系统推进,采取现场办公、集中突破等方式,加大攻坚力度,确保有效管用。
(四)总结提升(2026年)。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深层次矛盾和原因,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好的经验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对被挂牌督办、通报约谈、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企业,逐一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尤其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高风险地区的非煤矿山指导力度,帮助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市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涵盖矿山安全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工信、能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矿山领域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加强对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统筹推进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汇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经常性开展督导调研。
(二)强化安全保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矿山区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治理、智能化矿井建设、执法装备配备等方面的资金支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安全投入,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把安全投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保障治本攻坚重点任务落实。
(三)强化激励引导。强化激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治本攻坚各项具体任务的督导检查,确保方案实、措施实、责任实、成效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要针对各项具体任务,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对重大问题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实施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进行约谈,对工作失职失责、不作为的实施责任倒查。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督导督办、责任倒查等各项工作机制,紧盯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督导检查,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彭威巍 0792-8779771。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