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九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九有”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推行《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科学认知重要性。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企业要科学认识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作为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在部门监管层及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形成思想共识。
二要科学把握规律性。人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有漏洞是安全事故发生的诱发条件之一,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队伍能力素质不达标,是近年来造成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实施细则》明确的“九有”建设要求是提升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企业要科学把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对于预防事故发生的科学规律,以高水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要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重点任务。各有关企业要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切实转化到具体行动上来,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工作上用足力气、下足功夫,要作为企业“一把手”工程来推进,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调度,要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保障,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明确“九有”建设计划,科学有序分步推进,确保实抓实效。
四要真抓实干出成效。各有关企业要组织管理层、中层干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照《实施细则》学习传达,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实施细则》内容熟知,同时,对照现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找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存在的差距,明确整改提升任务,真抓实干。
五要建立制度形成良性循环。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对“九有”达标建设配套制度,坚持边推进、边核验、边问效,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九有”质效达标;坚持“落实是起点、提升无止境”的原则,动态分析、与时俱进,建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改进提升的循环机制,全方位、多维度提升专职安全管理队伍的能力水平。
六要树立典型持续推进。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结合“四包一促”工作安排,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上门指导服务,对企业专职队伍建设成效明显的树立典型、打造样板,示范引领,实现“一点带动、多线互动、全面提升”,持续推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
附件:九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九有”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
九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九有”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九有”建设为抓手,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的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一般化工企业,以上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有队伍。要在人员数量质量上配齐配强,优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组织架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确保队伍可持续发展。
1.队伍组织架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完善其组织架构。
2.队伍组成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生产实体或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且满足每班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队伍人才培养。要加大培养力度,使其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要注重从一线工人、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等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人员中交流互动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中来,切实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人员能力素质。
第四条 有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和能力。
1.职业资格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至少应当配备1名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专业技术能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工、化学、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化工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实践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试用期转正前,应具备不少于3-6个月的现场实践经验,能够熟练默写工艺流程、化学反应方程式、关键工艺控制参数,能够熟练默画现场主要车间、库区、罐区分布、主生产车间关键设备分布及巡检路线。
4.智能化管控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熟悉企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化管控平台等信息化工具操作,熟练掌握安全基础管理、SIS、DCS、GDS、紧急切断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等功能模块使用。
5.应急处置能力。熟悉掌握运用应急处置“135原则”,即1分钟内应急响应,及时采取能量隔离、切断物料等关键操作动作,确保事态不扩大;3分钟内退守稳态,由班组长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研判并下达指令,岗位员工3分钟内实施退守稳态操作;5分钟内消气防联动,消气防救援力量于5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有权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赋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的管理权力。
1.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方案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2.监督管理权。参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岗位操作规程等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并对企业生产的全员、全时、全过程、全方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检查处罚权。落实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对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调查处置权。有权对造成人身伤害、经济财产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除外)和生产安全未遂性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5.考核奖惩权。有权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目标,对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6.紧急刹车权。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现实风险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叫停生产经营活动,消除现实风险,防止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发生。
7.组织论证权。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有权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提交给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决策机构。
第六条 有目标。要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个不发生、两有序、三清零,即不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按照安全风险辨识“十必辨”、危险化学品企业“十六查十六到位”相关要求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企业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序、员工作业有序;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违规作业清零、违法行为清零。
第七条 有行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证70%以上工作时间位于生产现场,采取“点上蹲,面上巡,纸上记”等方式全面精准掌握现场人员操作、工艺参数、设备设施、危害因素、管控措施、应急处置、岗位职责等相关情况并做到“五熟”。
1.现场点位熟。熟悉现场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设备设施、物料及其分布点位、数量。
2.人员情况熟。熟悉企业关键岗位员工(含外来承包商)姓名、联系方式、个人素质、健康状况及取证情况等信息。
3.风险管控熟。熟悉现场物料、工艺、设备风险及其致害原理,熟悉人员“三违”习惯及其危害后果,熟悉管理常见漏洞及其危害后果,熟悉环境常见不良因素及其危害后果,熟悉各类风险管控措施及其管控效果。
4.应急处置熟。熟悉应急设备、物资存放位置,熟悉各类事故风险的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5.岗位职责熟。既熟悉自己岗位职责,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并熟悉生产、设备、仪表等其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督促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和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紧急处置。
第八条 有成效。通过强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人员素质能力提升,有序推进风险辨识“十必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十六查十六到位”,严格落实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年度既定目标。
第九条 有激励。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成效、管理成果等因素,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定专项奖励标准,在职业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表彰优秀业绩,落实绩效奖励,形成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良好工作导向,激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身心积极投入工作。
第十条 有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经费、物资、机制、救援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主要负责人应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经费使用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提取管理办法》予以保障。
2.物资保障。根据自身存在的风险因素,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齐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时要穿戴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呼吸器等。
3.机制保障。主要负责人要坚决反对、制止并严惩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的报复打击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罪人保护”机制。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生产内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员工自愿排查隐患,一经核实立即兑现奖励。
4.救援保障。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企业消防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为员工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第十一条 有地位。要合理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建立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相匹配,与生产、销售等岗位工作待遇可比的制度机制。安全生产生产的是安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是增加企业效益,确保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必备因素,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合理经济地位、福利待遇地位和企业全面治理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且需要正式文件任命。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备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十必辨”是指危险化学品必辨、化学反应必辨、物理量变化必辨、安全设施设备必辨、设备风险必辨、人的行为必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必辨、操作规程必辨、应急准备必辨、周边环境必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十六查十六到位”是指查制度建设确保执行到位、查安全机构确保配备到位、查风险因素确保辨识管控到位、查教育培训确保考核到位、查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闭环到位、查“三同时”确保实施到位、查物料储存确保规范到位、查设备设施确保运行并维护到位、查重点作业确保严管到位、查劳动防护确保穿戴到位、查应急管理确保演练到位、查标准化确保运行到位、查“三违”确保杜绝到位、查“两重点一重大一特别”确保管控到位、查工艺安全确保技管到位、查日常管理确保“四全”到位。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