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市级财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处突等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现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财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财政应急管理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市级财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处突等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保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以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等应急管理方面的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市财政局协调,将市财政原安排局机关的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防震减灾、防汛抗旱工作经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宣传教育专项等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项资金,整合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将原安排市防灾减灾中心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三级标准化等专项资金,整合为防灾减灾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遵循“目标明确、应急为先、统筹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费申报、项目库建设及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审核有关科室和单位项目绩效目标后提交市财政局审定,列入部门预算,指导督促有关科室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追加申报
第五条 在年初部门预算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外,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对确需新增的必要支出,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详细的经费测算、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等事项,经事先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适时向市政府申报追加应急管理专项资金。追加申报资金应严格执行《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一次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财预〔2024〕4号)等规定,局规划财务科对申报资金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政府。申报科室、单位对申报经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实行事前审批程序。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计划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5万元的经济事项前,必须实施经费事前审批程序,填报审批单。《经费支出事前审批单》由业务科室经办,规划财务科审核,局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局属单位计划一次性开支超过1万元(含)-5万元的经济事项,需经本单位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再实施经费事前审批程序。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计划开支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由局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1)局机关2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000元(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凭局《经费支出事前审批单》,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2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按财务制度审批;2000元(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凭《经费支出事前审批单》(1万元以上(含)同时附本单位班子会纪要),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局机关、局属单位5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支出,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凭局办公室抄告单分别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对于确定的专项经费支出事项,各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经办科室应在此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凭有效发票,按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财务人员应对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及时处理,原则上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出账。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科室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时将被市财政全额收回。
第十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单位绩效自评,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十一条 局规划财务科负责督促指导各相关科室、有关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和绩效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科室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不断提高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步调整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科室和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自觉接受巡察、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