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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4〕69号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九江市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4-05-28 14:07 【字体: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2024年5月26日省、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当前矿山安全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现将《九江市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九江市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方案

2024年5月24日,内蒙古赤峰林西县金源矿业水头萤石矿在对老采空区治理过程中发生塌陷,造成4人失联;5月25日,江西新余花鼓山煤业山南井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遇难,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我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

一、整治目标

结合《九江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中“五个建设、四个重点、三个提升、两个全面、一个完善”十五项具体行动和《九江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三十二项主要任务,通过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独立选矿厂

三、整治时间

2024年5月28日-6月30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通风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条检查矿山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是否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主通风机是否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时能否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主通风设施能否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是否超过1年。

(2)检查井下工作人员供风量是否少于4m³/(min·人);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O2浓度是否低于20%,CO2浓度是否超过0.5%,作业场所空气中CO浓度是否超过0.0024%,SO2浓度是否超过0.0005%。

(3)检查矿井主要进风风流是否存在直接通过采空区或塌陷区的问题;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是否畅通;通风构筑物是否由专人负责检查维护,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4)检查每班是否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

(5)检查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是否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入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之前是否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顶板及两帮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九条检查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2)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3)检查作业面回采作业前,是否对顶板和两帮浮石进行了处理;在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是否还在进行其他作业。

3.凿岩作业及爆破作业管理。

(1)对采用凿岩爆破法进行掘进的作业面检查是否采取湿式凿岩、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当在遇水膨胀、强度降低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凿岩而采用干式凿岩的,是否采取降尘措施。

(2)检查装药爆破前是否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

(3)检查爆破通风后是否经检查、处理浮石,确认安全后才进入工作面作业。

(4)检查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是否采取防爆措施。

4.装载运输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三条检查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②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③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④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检查井下运矿车是否安装顶棚,驾驶室视野是否良好,驾驶室工作区是否存在有任何可能存在针对驾驶员的锐角、利棱和凹凸不平的表面和部位的问题;驾驶员正向驾驶的驾驶室是否安装了后视镜,是否配备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ABC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装置,是否在运行前面装设照明灯,尾部装设信号灯,是否装有由驾驶员控制的音响报警信号装置;运矿车在前后车架铰接处和可能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是否装设预防人身事故的醒目安全标志。

(3)检查竖(立)井、斜井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及其安全装置、提升钢丝绳等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竖(立)井井口防护设施闭锁装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等是否可靠有效;斜坡道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斜坡道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是否取得矿安标志,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

5.排水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七条检查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②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③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④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九条检查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②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③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3)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一条检查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②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防治水基础资料档案,并根据生产建设情况及时补充修改。

(5)检查矿山企业在每年雨季前,是否组织1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6)检查井下主要水仓是否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是否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有效容积是否不小于总容积的70%;每年雨季前是否清理1次水仓淤泥。

(7)检查水泵房地面是否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板 0.5m;备用水泵能力是否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是否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是否相同。

6.采空区及溶洞区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四条第五点检查地下矿山现状图纸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七条检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3)检查采矿设计是否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检查是否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5)检查作业场所的溶洞是否设栅栏围挡,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用电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四条检查矿山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检查井下采用的电压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高压,不超过35kV;②低压,不超过1140V;③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超过36V;行灯电压不超过36V;④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超过127V;⑤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超过380V,直流不超过750V。

(3)检查井下是否全部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4)检查电气硐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②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③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④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地板高出0.2m;⑤硐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⑥电缆沟应无积水。

(5)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6)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是否存在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8.生活区及办公区消防、用气、用电管理。

(1)检查矿区地面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消防设施器材、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2)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等问题。

(3)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材使用和应急逃生常识。

9.员工心理状态管理。

(1)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10.极端天气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二条检查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了停产撤人。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地下矿山第四条检查遇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11.机修管理。

(1)检查矿山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2)检查地下矿山动火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3)检查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是否填写动火作业票,分管矿领导是否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是否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是否经矿长签字批准再施工。

(4)检查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前是否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5)检查动火作业监控视频、动火作业票是否由矿调度室统一连续编号保存,保存时间是否少于1年。

(二)露天矿山。

1.边坡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三条检查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四条检查工作帮坡角是否不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是否不超过设计高度。

(3)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六条检查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4)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六条检查作业现场当边坡出现滑移现象,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②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③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5)检查作业现场当遇有下列情况时,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①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②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③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④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6)检查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是否存在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在边坡底部停留等问题。

(7)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

2.凿岩作业及爆破作业管理。

(1)检查凿岩钻机在稳车时,是否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是否不小于45°;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是否存在同时作业的情况;钻机长时间停机时,是否切 断机上电源。 

(2)检查矿山企业在爆破作业前,是否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是否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检查矿山企业在爆破作业前,是否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是否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掩体结构是否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是否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是否有任何障碍;危险区边界是否设置警戒。

3.装载运输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九条检查运输道路坡度是否不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2)检查铲装设备在工作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②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③人员不应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④不应调整电铲起重臂。

(3)检查作业现场的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4)检查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是否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 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5)检查汽车在运行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室外禁止乘人;②运行时不升降车斗;③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④不空挡滑行;⑤不弯道超车;⑥下坡车速不超过25km/h;⑦不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⑧不在供电线路下停车;⑨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⑩不超载运行。

4.用电管理。

(1)检查露天矿山户外安装的电气设备是否采用户外型电气设备;高压设备周围是否设置围栏;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是否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

(2)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是否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3)检查矿山照明电压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固定式照明灯具:不高于220V;②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高于36V,并经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③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不高于12V。

(4)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是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5)检查电气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控制装置上是否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电气室入口是否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是否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有照明。

(6)检查操作电气设备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非值班人员不应操作电气设备;②手持式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绝缘;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绝缘垫上;④装卸高压熔断器应佩戴护目眼镜。

5.生活区及办公区消防、用气、用电管理。

(1)检查矿区地面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消防设施器材、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2)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等问题。

(3)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材使用和应急逃生常识。

6.极端天气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露天矿山第二条检查遇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2)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检查是否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3)检查是否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是否设置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是否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7.机修管理。

(1)检查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前是否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2)检查机修车间、氢和乙炔瓶库等重要场所,是否建立防火制度,是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三)尾矿库。

1.尾矿库监测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六条检查浸润线埋深是否不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十三条检查安全监测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形:①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②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③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检查尾矿库是否设置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是否定期进行对比分析。

(4)采用人工安全监测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应采用相同的观测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②应使用相同技术参数的检测仪器和设备;③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④每次监测应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是否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6)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是否及时整理,如有异常,是否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安全监测信息的分析、管理和发布,是否综合了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进行。

2.放矿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十条检查是否存在有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问题。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十一条检查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

(3)检查湿式尾矿库尾矿排放时是否满足下列要求:①按照设计要求排放尾矿,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要求;一次建坝的尾矿库,堆积高程及排矿顶面高程不得超过设计标高;②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或子坝,不得发生矿浆沿子坝上游坡脚流动冲刷坝体;③排放口的间距、位置、开放的数量和时间等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并做好放矿记录。

3.极端天气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二条检查遇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4.日常巡查。

(1)检查尾矿库是否每天进行日常巡查,大雨或暴雨期间是否在现场实时巡查。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是否增加监测次数:①汛期;②地震、连续多日下雨、暴雨、台风后;③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间;④排洪设施、坝体除险加固施工前后;⑤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形。

(2)检查尾矿库是否建立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四)选矿厂及破碎车间。

1.机械伤害管控。

(1)检查机械设备是否按相关要求,装设了合理、可靠又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

(2)检查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前是否先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再投入运行。在机械设备运转时,是否存在用手调整、测量工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问题。

(3)检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化学品管理。

(1)对有毒有害药剂,检查是否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和使用制度,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2)对易燃、易爆药品检查是否远离火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地点。

(3)检查储存的药品是否有明显的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是否标有特殊标识。

(4)检查剧毒药品是否进行严格管理,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签字限量领用。

3.用电安全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配电盘、配电箱是否存在短路的问题;临时用电设施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

4.吊装作业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现场作业前,作业单位是否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起吊前是否进行了试吊。

(3)检查现场作业是否有统一指挥,信号是否明确;是否设立警戒线、警示标志;夜间作业时现场是否有足够的照明。

(4)检查现场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5)检查在进行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进行监护。

5.铲装作业管理。

(1)检查装载机在交接班或动车前是否对其设备工况进行了检查;是否对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升降装置系统及声光报警装置按照设备保养要求每班进行润滑、紧固;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2)检查驾驶员是否在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仔细观察;是否了解现场、地面情况及上部净空条件;是否存在在作业区范围内有人员、无关车辆、设备等问题。

(3)检查装载机是否存在超载超高铲装作业的问题。

6.高处坠落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设备操作平台及通道、台阶等是否设置安全护栏;是否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审批制度;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范系安全带(绳)、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在强风或大雨、雪、雾等不利天气时是否存在仍然进行户外高处作业的问题。

    (3)检查在进行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进行监护。

7.动火作业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动火设备内及动火点周围是否存在有易燃易爆有害物质,是否存在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的问题。

(3)检查是否存在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过程中,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等问题;室内动火时,是否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是否有遮盖;动火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工具。

(4)检查在进行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进行监护。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5月28日-6月10日)。

各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围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具体工作要求,立即全系统、全方位、全链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所有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6月11日-6月26日)。

根据打造市县应急管理局“共进体”工作安排,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矿山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逐矿过筛,发现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各涉矿共进科室要将检查情况于6月26日前报局矿山科。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6月27日-6月30日)。

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各矿山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逐矿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要求,对各矿山风险等级定级情况进行核定并对各共进县内所有矿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类和排序,形成总结报告,于2024年6月29日前报局矿山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充分认识当前矿山安全风险高、隐蔽性强,事故成因复杂的特点,提高警惕,运用好八问假设工作法,特别是“如果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会是在哪里?”这一安全之问。

(二)盯紧重点环节。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突出重点,对照重点整治内容中地下矿山十一项、露天矿山七项、尾矿库四项、选矿厂及破碎车间七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全面开展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把事故消灭在成灾之前。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积极联动,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好末端落实。一是将本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作为一次能力共进、业务共进的学习机会,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共同学习。二是要逐矿进行分析会商并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要运用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相关工作成果,科学研究具体整治内容和实施方案,确保查出问题、排除隐患、防止事故。三是坚持服务在前,执法托底,要加强对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标准规范的阐释服务,提高检查实效;要坚持依法依规,服务在前,不得随意采取停产停工、关闭整顿、吊销证照等措施,坚决避免工作简单化。

联系人及电话:彭威巍  0792-8779771。

电子邮箱:jjsksk20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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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4〕69号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九江市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8 14:07

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2024年5月26日省、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当前矿山安全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现将《九江市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九江市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方案

2024年5月24日,内蒙古赤峰林西县金源矿业水头萤石矿在对老采空区治理过程中发生塌陷,造成4人失联;5月25日,江西新余花鼓山煤业山南井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遇难,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上述两起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我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

一、整治目标

结合《九江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中“五个建设、四个重点、三个提升、两个全面、一个完善”十五项具体行动和《九江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三十二项主要任务,通过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独立选矿厂

三、整治时间

2024年5月28日-6月30日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通风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条检查矿山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是否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主通风机是否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时能否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主通风设施能否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是否超过1年。

(2)检查井下工作人员供风量是否少于4m³/(min·人);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O2浓度是否低于20%,CO2浓度是否超过0.5%,作业场所空气中CO浓度是否超过0.0024%,SO2浓度是否超过0.0005%。

(3)检查矿井主要进风风流是否存在直接通过采空区或塌陷区的问题;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是否畅通;通风构筑物是否由专人负责检查维护,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4)检查每班是否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

(5)检查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是否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入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之前是否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顶板及两帮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九条检查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2)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3)检查作业面回采作业前,是否对顶板和两帮浮石进行了处理;在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是否还在进行其他作业。

3.凿岩作业及爆破作业管理。

(1)对采用凿岩爆破法进行掘进的作业面检查是否采取湿式凿岩、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当在遇水膨胀、强度降低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凿岩而采用干式凿岩的,是否采取降尘措施。

(2)检查装药爆破前是否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

(3)检查爆破通风后是否经检查、处理浮石,确认安全后才进入工作面作业。

(4)检查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是否采取防爆措施。

4.装载运输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三条检查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②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③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④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检查井下运矿车是否安装顶棚,驾驶室视野是否良好,驾驶室工作区是否存在有任何可能存在针对驾驶员的锐角、利棱和凹凸不平的表面和部位的问题;驾驶员正向驾驶的驾驶室是否安装了后视镜,是否配备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ABC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装置,是否在运行前面装设照明灯,尾部装设信号灯,是否装有由驾驶员控制的音响报警信号装置;运矿车在前后车架铰接处和可能对操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是否装设预防人身事故的醒目安全标志。

(3)检查竖(立)井、斜井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及其安全装置、提升钢丝绳等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竖(立)井井口防护设施闭锁装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等是否可靠有效;斜坡道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斜坡道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是否取得矿安标志,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

5.排水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七条检查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②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③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④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九条检查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②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③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3)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一条检查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②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防治水基础资料档案,并根据生产建设情况及时补充修改。

(5)检查矿山企业在每年雨季前,是否组织1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6)检查井下主要水仓是否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是否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有效容积是否不小于总容积的70%;每年雨季前是否清理1次水仓淤泥。

(7)检查水泵房地面是否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板 0.5m;备用水泵能力是否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是否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是否相同。

6.采空区及溶洞区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四条第五点检查地下矿山现状图纸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七条检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3)检查采矿设计是否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检查是否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5)检查作业场所的溶洞是否设栅栏围挡,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用电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四条检查矿山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检查井下采用的电压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高压,不超过35kV;②低压,不超过1140V;③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超过36V;行灯电压不超过36V;④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超过127V;⑤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超过380V,直流不超过750V。

(3)检查井下是否全部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4)检查电气硐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②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③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④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地板高出0.2m;⑤硐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⑥电缆沟应无积水。

(5)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6)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是否存在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8.生活区及办公区消防、用气、用电管理。

(1)检查矿区地面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消防设施器材、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2)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等问题。

(3)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材使用和应急逃生常识。

9.员工心理状态管理。

(1)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10.极端天气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二条检查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了停产撤人。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地下矿山第四条检查遇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11.机修管理。

(1)检查矿山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2)检查地下矿山动火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3)检查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是否填写动火作业票,分管矿领导是否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是否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是否经矿长签字批准再施工。

(4)检查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前是否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5)检查动火作业监控视频、动火作业票是否由矿调度室统一连续编号保存,保存时间是否少于1年。

(二)露天矿山。

1.边坡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三条检查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四条检查工作帮坡角是否不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是否不超过设计高度。

(3)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六条检查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4)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六条检查作业现场当边坡出现滑移现象,是否存在下列问题:①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②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③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5)检查作业现场当遇有下列情况时,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①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②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③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④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6)检查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是否存在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在边坡底部停留等问题。

(7)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

2.凿岩作业及爆破作业管理。

(1)检查凿岩钻机在稳车时,是否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是否不小于45°;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是否存在同时作业的情况;钻机长时间停机时,是否切 断机上电源。 

(2)检查矿山企业在爆破作业前,是否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是否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检查矿山企业在爆破作业前,是否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是否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掩体结构是否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是否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是否有任何障碍;危险区边界是否设置警戒。

3.装载运输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九条检查运输道路坡度是否不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2)检查铲装设备在工作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②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③人员不应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④不应调整电铲起重臂。

(3)检查作业现场的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4)检查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是否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 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5)检查汽车在运行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室外禁止乘人;②运行时不升降车斗;③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④不空挡滑行;⑤不弯道超车;⑥下坡车速不超过25km/h;⑦不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⑧不在供电线路下停车;⑨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⑩不超载运行。

4.用电管理。

(1)检查露天矿山户外安装的电气设备是否采用户外型电气设备;高压设备周围是否设置围栏;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是否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

(2)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是否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3)检查矿山照明电压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固定式照明灯具:不高于220V;②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高于36V,并经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③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不高于12V。

(4)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是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5)检查电气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控制装置上是否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电气室入口是否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是否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有照明。

(6)检查操作电气设备是否遵守下列规定:①非值班人员不应操作电气设备;②手持式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绝缘;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绝缘垫上;④装卸高压熔断器应佩戴护目眼镜。

5.生活区及办公区消防、用气、用电管理。

(1)检查矿区地面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消防设施器材、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2)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等问题。

(3)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材使用和应急逃生常识。

6.极端天气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露天矿山第二条检查遇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2)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检查是否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3)检查是否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是否设置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是否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7.机修管理。

(1)检查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前是否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2)检查机修车间、氢和乙炔瓶库等重要场所,是否建立防火制度,是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三)尾矿库。

1.尾矿库监测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六条检查浸润线埋深是否不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十三条检查安全监测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形:①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②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③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检查尾矿库是否设置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是否定期进行对比分析。

(4)采用人工安全监测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应采用相同的观测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②应使用相同技术参数的检测仪器和设备;③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④每次监测应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是否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6)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是否及时整理,如有异常,是否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安全监测信息的分析、管理和发布,是否综合了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进行。

2.放矿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十条检查是否存在有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问题。

(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十一条检查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

(3)检查湿式尾矿库尾矿排放时是否满足下列要求:①按照设计要求排放尾矿,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要求;一次建坝的尾矿库,堆积高程及排矿顶面高程不得超过设计标高;②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或子坝,不得发生矿浆沿子坝上游坡脚流动冲刷坝体;③排放口的间距、位置、开放的数量和时间等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并做好放矿记录。

3.极端天气管理。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尾矿库第二条检查遇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4.日常巡查。

(1)检查尾矿库是否每天进行日常巡查,大雨或暴雨期间是否在现场实时巡查。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是否增加监测次数:①汛期;②地震、连续多日下雨、暴雨、台风后;③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间;④排洪设施、坝体除险加固施工前后;⑤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形。

(2)检查尾矿库是否建立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四)选矿厂及破碎车间。

1.机械伤害管控。

(1)检查机械设备是否按相关要求,装设了合理、可靠又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

(2)检查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前是否先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再投入运行。在机械设备运转时,是否存在用手调整、测量工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问题。

(3)检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化学品管理。

(1)对有毒有害药剂,检查是否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和使用制度,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2)对易燃、易爆药品检查是否远离火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地点。

(3)检查储存的药品是否有明显的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是否标有特殊标识。

(4)检查剧毒药品是否进行严格管理,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签字限量领用。

3.用电安全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配电盘、配电箱是否存在短路的问题;临时用电设施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

4.吊装作业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现场作业前,作业单位是否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起吊前是否进行了试吊。

(3)检查现场作业是否有统一指挥,信号是否明确;是否设立警戒线、警示标志;夜间作业时现场是否有足够的照明。

(4)检查现场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5)检查在进行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进行监护。

5.铲装作业管理。

(1)检查装载机在交接班或动车前是否对其设备工况进行了检查;是否对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升降装置系统及声光报警装置按照设备保养要求每班进行润滑、紧固;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2)检查驾驶员是否在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仔细观察;是否了解现场、地面情况及上部净空条件;是否存在在作业区范围内有人员、无关车辆、设备等问题。

(3)检查装载机是否存在超载超高铲装作业的问题。

6.高处坠落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设备操作平台及通道、台阶等是否设置安全护栏;是否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审批制度;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范系安全带(绳)、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在强风或大雨、雪、雾等不利天气时是否存在仍然进行户外高处作业的问题。

    (3)检查在进行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进行监护。

7.动火作业管理。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动火设备内及动火点周围是否存在有易燃易爆有害物质,是否存在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的问题。

(3)检查是否存在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过程中,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等问题;室内动火时,是否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是否有遮盖;动火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工具。

(4)检查在进行作业时是否有专人进行监护。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5月28日-6月10日)。

各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围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具体工作要求,立即全系统、全方位、全链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所有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结束后,要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6月11日-6月26日)。

根据打造市县应急管理局“共进体”工作安排,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矿山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逐矿过筛,发现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各涉矿共进科室要将检查情况于6月26日前报局矿山科。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6月27日-6月30日)。

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各矿山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逐矿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要求,对各矿山风险等级定级情况进行核定并对各共进县内所有矿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类和排序,形成总结报告,于2024年6月29日前报局矿山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充分认识当前矿山安全风险高、隐蔽性强,事故成因复杂的特点,提高警惕,运用好八问假设工作法,特别是“如果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会是在哪里?”这一安全之问。

(二)盯紧重点环节。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突出重点,对照重点整治内容中地下矿山十一项、露天矿山七项、尾矿库四项、选矿厂及破碎车间七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全面开展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把事故消灭在成灾之前。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共进科室和共进县要积极联动,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好末端落实。一是将本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月活动作为一次能力共进、业务共进的学习机会,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共同学习。二是要逐矿进行分析会商并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要运用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相关工作成果,科学研究具体整治内容和实施方案,确保查出问题、排除隐患、防止事故。三是坚持服务在前,执法托底,要加强对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标准规范的阐释服务,提高检查实效;要坚持依法依规,服务在前,不得随意采取停产停工、关闭整顿、吊销证照等措施,坚决避免工作简单化。

联系人及电话:彭威巍  0792-8779771。

电子邮箱:jjsksk2021@163.com。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