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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4〕105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异议处理流程》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4-09-09 14:09 【字体: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妥善解决统计分类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 号)等规定,结合我局统计与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异议处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九江市应急管理系统负责统计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存在异议的情形。

二、异议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异议的处理。

(二)实事求是原则。以事故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判定事故类别。

(三)及时高效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异议处理,确保事故统计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异议处理流程

(一)提出异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报。在事故统计分类过程中,相关业务科室(含共进科)认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事故分类存在异议的,报局本行业分管领导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以下简称“调统科”)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写明拟重新确认的事故统计行业分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调统科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与提出异议的科室和拟重新确认的事故统计行业监管科室进行商议,如达成一致意见,报局分管统计领导同意后,通知事故县区在“事故直报系统”中进行相关数据调整,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争议处理意见表》备存。

(二)组织会商。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对统计分类上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调统科、法规科、机关纪委、提出异议的科室和拟重新确认的事故统计行业监管科室组成联合会商组,进行会商讨论,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分类标准,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故分类进行研究商定。

(三)结果认定。

经联合会商组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统科报局分管统计领导同意后,通知事故县区在“事故直报系统”中进行相关数据调整。

经会商讨论仍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调统科在请示厅调查统计处意见后,提出最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报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审示,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应为最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由调统科通知相关科室分类结果并严格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业务科室(含共进科)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争议处理工作,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参与异议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合法。

(三)相关业务科室(含共进科)严禁直接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直报系统”更改统计分类。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异议、分歧,直接干扰事故统计录入或随意更改统计分类,造成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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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字〔2024〕105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异议处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09 14:09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妥善解决统计分类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 号)等规定,结合我局统计与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异议处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九江市应急管理系统负责统计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存在异议的情形。

二、异议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异议的处理。

(二)实事求是原则。以事故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判定事故类别。

(三)及时高效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异议处理,确保事故统计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异议处理流程

(一)提出异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报。在事故统计分类过程中,相关业务科室(含共进科)认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事故分类存在异议的,报局本行业分管领导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以下简称“调统科”)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写明拟重新确认的事故统计行业分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调统科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与提出异议的科室和拟重新确认的事故统计行业监管科室进行商议,如达成一致意见,报局分管统计领导同意后,通知事故县区在“事故直报系统”中进行相关数据调整,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争议处理意见表》备存。

(二)组织会商。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对统计分类上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调统科、法规科、机关纪委、提出异议的科室和拟重新确认的事故统计行业监管科室组成联合会商组,进行会商讨论,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分类标准,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故分类进行研究商定。

(三)结果认定。

经联合会商组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统科报局分管统计领导同意后,通知事故县区在“事故直报系统”中进行相关数据调整。

经会商讨论仍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调统科在请示厅调查统计处意见后,提出最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报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审示,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应为最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由调统科通知相关科室分类结果并严格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业务科室(含共进科)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争议处理工作,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参与异议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合法。

(三)相关业务科室(含共进科)严禁直接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直报系统”更改统计分类。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异议、分歧,直接干扰事故统计录入或随意更改统计分类,造成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