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安评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常态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三必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必查”是指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检查。
法定安全评价,是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第四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三必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统筹、分级负责、严格执法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三必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执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详见附件1)。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可根据需要对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或有重点的调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涉及的或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由安全评价机构综合监管科室(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科室”)对机构资质保持、人员配备情况、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等情况实施检查,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等监管科(股)室分别归口调度本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报告建议及整改情况,具体由市局共进科室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检查或抽查。
当年度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与事故发生相关),由牵头开展事故调查的科室(单位)实施检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明确本级监督检查责任分工。
第七条 在开展“三必查”时,对涉及的安全评价项目前两年度已开展检查的,不再重复检查,其中事故调查除外。
第八条 “三必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违法问题,应当由市局检查(共进)科室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三必查”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问题以及行政处罚情况,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综合监管科(股)室、业务科(股)室之间应当及时交流共享。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年度、半年度“三必查”情况(详见附件2)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评价机构综合监管科(股)室联合业务科(股)室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3)。
(一)年度发现3个以上(含)安全评价项目具有相同或类似问题的;
(二)12个月内在我市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三)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评价项目(报告)检查表
2.安全评价机构“三必查”情况统计表
3.安全评价机构警示约谈记录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