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发〔2025〕10号)“对本领域范围内的‘初次违法’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要求,现将我市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中“初次违法”期限明确如下。
“初次违法”,是指某类违法行为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信用中国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记录,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内部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