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市局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24〕1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就做好全市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确定,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为其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分别负责受理和审核本行业领域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复核标准化企业、管理档案等工作,参与考核管理评审单位。
(三)评审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评审单位需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承担定级部门的具体工作,包括:负责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定级部门账号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账号的授权或注销;负责标准化定级信息的公示、公告及信息抄告有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对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公示期间涉及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负责审核评审单位的资格申请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委托方式确定评审单位的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负责制定评审单位的考核管理办法,组织考核管理评审单位。
2.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组织单位的具体工作,包括:负责各自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单位账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各县(市、区)有意向申报三级标准化企业数量的汇总统计,编制定级工作计划;负责受理和审核本行业领域企业自评报告,复核标准化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档案;按照评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对评审单位实施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调度统计分析;负责公示期间涉及本行业领域企业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负责本行业领域已取得标准化等级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3.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将定级费用(组织费用和评审费用)列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4.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意向申报定级企业行业分类、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的指导服务和统筹调度;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完成本辖区有意向申报标准化定级企业名单统计(附件2);负责本辖区已取得标准化等级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评审单位。依据《实施办法》和标准化评审标准对申请定级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分,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
三、定级程序
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遵照《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和时限进行,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s://aqjg.mem.gov.cn/appjjcjyjg/bzhxt/,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详见附件3)
四、监督管理
(一)取得标准化等级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现场符合性进行抽查,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工贸行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
2.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经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公告撤销其等级,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1.约谈。评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抄告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审核把关不严;
(2)现场评审结论失实;
(3)现场评审报告存在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
(4)其他应当被约谈的情形。
2.终止评审资格。评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抄告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报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终止其评审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2)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存在收取企业费用的行为;
(3)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4)其他应当终止评审单位资格的情形。
终止评审资格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牵头依法进行处理。
3.奖励。评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抄告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经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科技和信息化科)进行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相关技术人员进入九江市应急管理专家库。
(1)评审过程中发现并促进重大隐患的整改;
(2)评审过程中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有较大提升;
(3)其他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形。
五、其他
本通知由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应急字〔2022〕117号)、《关于调整部分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的通知》(九应急字〔2023〕142 号)、《关于调整部分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有关工作的通知》(九应急字〔2023〕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24〕116号)(另附)
2.有意向申报三级标准化企业计划表
3.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初次定级评审办理流程表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