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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5-06-23 10:17 【字体: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召开环节)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

第三条(审理范围) 案审会审理下列行政执法案件:

(一)拟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拟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四)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五)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拟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七)拟对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件。

(九)案审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参加人员和准备) 案审会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单位)组织,承办科室(单位)、法规科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单位)及法律顾问参加。

需提请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讨论稿)、《案件调查报告》(讨论稿)。

第五条(审理内容) 案审会审理案件,主要审理下列方面: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七)有无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审理程序) 案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承办科室(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规科发表意见。

(四)邀请的相关科室(单位)和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作出审理决定。

第七条(审理决定) 案审会审理案件,作出如下审理决定:

(一)经审理确认无误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经审理确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终止案件调查。

(三)经审理确认需补正的,退回重新调查;经重新调查补正无误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重新调查仍无法查清的,依法终止案件调查。

(四)经审理确认案件依法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出的其他决定。

第八条(记录保存) 案审会形成的审理决定,应形成案审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负责记录,并附案保存。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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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23 10:1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召开环节)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

第三条(审理范围) 案审会审理下列行政执法案件:

(一)拟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拟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四)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五)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拟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七)拟对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件。

(九)案审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参加人员和准备) 案审会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单位)组织,承办科室(单位)、法规科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单位)及法律顾问参加。

需提请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讨论稿)、《案件调查报告》(讨论稿)。

第五条(审理内容) 案审会审理案件,主要审理下列方面: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七)有无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审理程序) 案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承办科室(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规科发表意见。

(四)邀请的相关科室(单位)和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作出审理决定。

第七条(审理决定) 案审会审理案件,作出如下审理决定:

(一)经审理确认无误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经审理确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终止案件调查。

(三)经审理确认需补正的,退回重新调查;经重新调查补正无误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重新调查仍无法查清的,依法终止案件调查。

(四)经审理确认案件依法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出的其他决定。

第八条(记录保存) 案审会形成的审理决定,应形成案审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负责记录,并附案保存。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