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科室:
《安全生产审管协同“五项机制”工作办法》已经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23日
安全生产审管协同“五项机制”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3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2023〕10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助力安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5〕60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审管协同“五项机制”,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事前审批与市应急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构建起安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突破审批与监管的“物理间隔”,产生审管协同“化学反应”,实现监管提前、审批提速、企业提效,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持续推动企业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机制内容
(一)审管信息互推机制。
1.审批信息推送。市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首次发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赣政通将审批信息推送给市应急管理局联络人;每月汇总月度办件清单(含首次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通过公文平台函告市应急管理局,并在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上公示。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反馈的审批结果,推动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及时将行政许可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库或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库中予以调整。
2.监管信息推送。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的检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内容不少于行政处罚应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市行政审批局需求及时推送有关材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检查后认为该行政许可需要撤销、吊销的,应当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行政审批局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应急管理局。
3.政策信息推送。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转发给市行政审批局。举办与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业务的会议、培训等,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通知安排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确保行政审批能够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对需与上级监管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数据材料、政策咨询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对上沟通协调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应予以配合。
(二)核查信息互认机制。
1.列入审批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延期时,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应急管理部门已对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的,当时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完成记录,可作为办理该许可延期业务的现场核查记录,市行政审批局无特殊情况将不再组织对该企业延期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2.移送监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根据许可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的问题,市应急管理局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进行行政处罚;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给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行政审批局。
3.委托现场核查。市行政审批局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可以委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和整改复核意见,可以作为该许可延期业务的现场核查记录。
(三)监管提前介入机制。
1.联合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带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的企业,市行政审批局受理企业申请并完成材料初审后,组织联合现场核查,提前3个工作日将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和《联合现场核查邀请函》发送给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2名本部门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参加,并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
2.监督评审过程。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评审活动,通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依法依规对评审专家、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并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市行政审批局对其意见建议应充分尊重并积极采纳。
3.统一审管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规定不明确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化水平,做到审批与监管标准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四)审批沟通会商机制。
1.一般业务函询沟通。建立健全沟通函询机制,对日常审批或监管中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文件、许可标准以及审管交流等情况,以函询文书形式,征求对方意见,确保日常业务交流通畅、高效。
2.难点问题会商解决。对审批或监管中的经常性、多发性问题,建立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商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市行政审批局与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参加,共同剖析问题根源,研究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推动问题解决。
3.重大事项强化调度。对审批和监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建立调度协调机制,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
(五)审管协同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分管领导为审管协同责任领导,统筹推进审批与监管良性互动,保障审管协同各项机制有效落实。
2.明确责任科室。市行政审批局由承办市应急管理局划转事项的科室作为审管协同责任科室,市应急管理局由法规科作为审管协同牵头科室,相关监管科室为责任科室,各责任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落实联络人员。市行政审批局责任科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科室各安排一名懂业务、善协调的工作人员担任审管协同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日常工作联系、信息收发、平台使用等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协同机制。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