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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4-01-09 20:42 【字体: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厘清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新修订的《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2日印发。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上级巡视巡察和审计的相关要求,前期试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现在的企业运行体系,出现分类管控定位不清,纵向权责边界不清,亟待予以细化,实现刚性约束和灵活运行的顺畅机制。

一是制度的需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31号)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应在2020年9月份废止,但一直沿用至今,缺乏政策支撑。原管理办法在巡察、审计和日常实践中发现有的授权事项不符合上级有关制度要求,存在监管盲区。

二是实际的需要。2023年10月16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于联合印发了《九江市市属集团公司优化重组实施方案》(九办发〔2023〕10号),围绕“实体实业、主责主业”的要求,按照“1+3+N”模式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总体架构职能优化;2021年组建了市国控集团,对相关集团公司进行了整合;2020年实行了“1+3”模式的战略重组;其对象主体和业务板块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三是改革的需要。根据《九江市国资国企改革创新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九改字〔2022〕7号)的有关要求,在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专业化整合的基础上,着力构建统一规范、专业科学、协同高效的国资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加快构建出资人监督闭环。

二、基本情况

1.原管理办法共七章28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也是七章28条,总体架构未改变,增加了具体条款表述,减少了原办法不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要求,由52项调整为57项。

2.第四章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中市国资委进一步授予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行使的16项权利减少为12项,增加了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界线、出资监管企业对并表管理企业的相关职能、市属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租赁行为的界定标准,删除了自主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业务。

3.第五章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中,分别明确了报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核准备案、事后备案事项等4类。调整了投融资计划核准备案自行决策、实施和计划外的“一事一报”要求,设置了国有企业投资类别和金额对应的审批权限,有效解决“管什么”和“怎么管”的监管关注。

4.对其他需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形式、报告事项的分类处置、相关事项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1.标题由“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调整为“市属国有企业”,扩大了监管范围,不但是市属国资监管机构和其监管企业,对文化类、金融类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可参照实施,并对市本级和区级并表企业的监管作了规定。

2.重要子企业的概念作了补充说明,添加了其主要职责,并对正副职任免以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相关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说明。

3.对出资监管企业授权事项、报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和事后备案事项作了调整,由粗犷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由分级授权向源头总控转变,对于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均未授权,实现国资监管既不直接干预,又能宏观掌控,达到国资国企深化提升改革的要求。

4.授权事项中,由修订前的16项调整为12项。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作了前置条件限制,即需报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投资金额除外。取消了自主制定一级子企业经理层职位市场化选聘方案和条件,并实行契约化管理的事项;增加了自主研究确定所属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的相互担保事项(融资资金全额由其国有持股公司统筹使用的可全额担保),以及所属企业间借款事项和市属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下或年租金达100万元以下的租赁行为。

5.需市国资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4项调整为7项。增加了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之外或九江市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不含类金融、大宗贸易),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对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区级并表企业按股权比例的担保和以担保、类金融为主业的公司除外)等3项。

6.需经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14项调整为23项。增加了投资金额达到相关额度需审批的内容、人员招聘方案、集团内设机构数量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工资总额预算、购置公务用车、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行为、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和经营范围变更、市属国有企业对市本级国资系统内无监管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区级并表企业按股权比例的担保和以担保、类金融为主业的公司除外)、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的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向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捐赠和资产收购等。

7.由出资监管企业审议并需报经市国资委事前核准备案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10项调整为8项。增加了市属国有企业经融资统筹的出资监管企业审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项目评估(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值100万元及以上,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评估)2项。删除了“一级子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一级子企业的设立、重组、解散、上市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一级子企业核减股东权益的”、“小微型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4项。

8.由出资监管企业决定并需报经市国资委事后备案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8项调整为7项。增加了出资监管企业一、二、三季度和全年投资执行情况,删除了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同时对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市管干部及比照市管干部管理的市属企业管理人员近亲属在市属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的表述作了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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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09 20:42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厘清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新修订的《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2日印发。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上级巡视巡察和审计的相关要求,前期试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现在的企业运行体系,出现分类管控定位不清,纵向权责边界不清,亟待予以细化,实现刚性约束和灵活运行的顺畅机制。

一是制度的需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31号)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应在2020年9月份废止,但一直沿用至今,缺乏政策支撑。原管理办法在巡察、审计和日常实践中发现有的授权事项不符合上级有关制度要求,存在监管盲区。

二是实际的需要。2023年10月16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于联合印发了《九江市市属集团公司优化重组实施方案》(九办发〔2023〕10号),围绕“实体实业、主责主业”的要求,按照“1+3+N”模式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总体架构职能优化;2021年组建了市国控集团,对相关集团公司进行了整合;2020年实行了“1+3”模式的战略重组;其对象主体和业务板块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三是改革的需要。根据《九江市国资国企改革创新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九改字〔2022〕7号)的有关要求,在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专业化整合的基础上,着力构建统一规范、专业科学、协同高效的国资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加快构建出资人监督闭环。

二、基本情况

1.原管理办法共七章28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也是七章28条,总体架构未改变,增加了具体条款表述,减少了原办法不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要求,由52项调整为57项。

2.第四章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中市国资委进一步授予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行使的16项权利减少为12项,增加了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界线、出资监管企业对并表管理企业的相关职能、市属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租赁行为的界定标准,删除了自主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业务。

3.第五章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中,分别明确了报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核准备案、事后备案事项等4类。调整了投融资计划核准备案自行决策、实施和计划外的“一事一报”要求,设置了国有企业投资类别和金额对应的审批权限,有效解决“管什么”和“怎么管”的监管关注。

4.对其他需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形式、报告事项的分类处置、相关事项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1.标题由“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调整为“市属国有企业”,扩大了监管范围,不但是市属国资监管机构和其监管企业,对文化类、金融类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可参照实施,并对市本级和区级并表企业的监管作了规定。

2.重要子企业的概念作了补充说明,添加了其主要职责,并对正副职任免以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相关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说明。

3.对出资监管企业授权事项、报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和事后备案事项作了调整,由粗犷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由分级授权向源头总控转变,对于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均未授权,实现国资监管既不直接干预,又能宏观掌控,达到国资国企深化提升改革的要求。

4.授权事项中,由修订前的16项调整为12项。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作了前置条件限制,即需报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投资金额除外。取消了自主制定一级子企业经理层职位市场化选聘方案和条件,并实行契约化管理的事项;增加了自主研究确定所属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的相互担保事项(融资资金全额由其国有持股公司统筹使用的可全额担保),以及所属企业间借款事项和市属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下或年租金达100万元以下的租赁行为。

5.需市国资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4项调整为7项。增加了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之外或九江市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不含类金融、大宗贸易),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对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区级并表企业按股权比例的担保和以担保、类金融为主业的公司除外)等3项。

6.需经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14项调整为23项。增加了投资金额达到相关额度需审批的内容、人员招聘方案、集团内设机构数量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工资总额预算、购置公务用车、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行为、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和经营范围变更、市属国有企业对市本级国资系统内无监管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区级并表企业按股权比例的担保和以担保、类金融为主业的公司除外)、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的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向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捐赠和资产收购等。

7.由出资监管企业审议并需报经市国资委事前核准备案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10项调整为8项。增加了市属国有企业经融资统筹的出资监管企业审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项目评估(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值100万元及以上,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评估)2项。删除了“一级子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一级子企业的设立、重组、解散、上市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一级子企业核减股东权益的”、“小微型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4项。

8.由出资监管企业决定并需报经市国资委事后备案的事项中,由修订前的8项调整为7项。增加了出资监管企业一、二、三季度和全年投资执行情况,删除了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同时对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市管干部及比照市管干部管理的市属企业管理人员近亲属在市属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的表述作了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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