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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11-24 10:54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强化全民珍惜粮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价值导向。近期,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八里湖新区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某餐饮店开展制止浪费专项检查,在该店的餐桌、墙面、收银台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调取点菜单内容未标注合理确定数量、分量等不同规格选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瑞昌市南义镇某宾馆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引导按需点餐案

2023年4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义镇某宾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3.修水县马坳镇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2月16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水县马坳镇某小学食堂开展检查,在学生的用餐盘里发现菜肴剩余较多,当事人未主动对学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学生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4.都昌县某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都昌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知晓餐饮经营场所需在店内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标识提醒,但未重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5.修水县某餐馆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案

2023年4月13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馆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店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等标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6.瑞昌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7.共青城市某大学食堂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的行为案

2023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大学食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23年4月5日前改正。执法人员于4月6日前往实地查看,发现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8.德安县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20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饭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永修县某餐饮店未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1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修县某餐饮店开展制止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米饭都以“桶”销售,未提供“碗”等不同规格选择,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部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导致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且该店厨余垃圾桶内有较多顾客未食用完的食物,存在明显食品浪费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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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1-24 10:54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强化全民珍惜粮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价值导向。近期,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八里湖新区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某餐饮店开展制止浪费专项检查,在该店的餐桌、墙面、收银台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调取点菜单内容未标注合理确定数量、分量等不同规格选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瑞昌市南义镇某宾馆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引导按需点餐案

2023年4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义镇某宾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3.修水县马坳镇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2月16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水县马坳镇某小学食堂开展检查,在学生的用餐盘里发现菜肴剩余较多,当事人未主动对学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学生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4.都昌县某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都昌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知晓餐饮经营场所需在店内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标识提醒,但未重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5.修水县某餐馆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案

2023年4月13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馆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店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等标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6.瑞昌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7.共青城市某大学食堂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的行为案

2023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大学食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23年4月5日前改正。执法人员于4月6日前往实地查看,发现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8.德安县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20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饭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永修县某餐饮店未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1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修县某餐饮店开展制止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米饭都以“桶”销售,未提供“碗”等不同规格选择,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部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导致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且该店厨余垃圾桶内有较多顾客未食用完的食物,存在明显食品浪费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