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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颁布3项办法明确公租房有关管理事项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3-03-12 10:07 【字体:

  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可建公租房 

  另外,单位可申请统一承租公租房;公租房可先购有限产权,后购完全产权 

  记者昨日从市保障房管理局获悉,近日我市颁布了《九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九江市中心城区单位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以及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同时颁布了《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出售条件、价格等。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租房: 

  有地,有人,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 

  企事业单位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有可利用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具有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能力;其他必要条件。 

  此外,住房建设数量不得大于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人数。户型可以是成套户型,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但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应由单位自行筹措,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租职工集资。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且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金标准为:成套户型原则上按同地段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集体宿舍参照上述标准由该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单位统一承租公租房: 

  限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申请租金补贴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九江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且工作地点在市中心城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10人以上(含10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职工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以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不得超过2个。值得注意的是,统一承租限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申请租金补贴。 

  统一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为本单位职工,且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 

  统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按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按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交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承租单位可以向承租职工收取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但不得高于规定标准赚取差价,更不得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承租的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单位应每年定期对承租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清退。多出房源须及时退还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公租房出售: 

  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申购人购买有限产权,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 4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完全产权基准售价,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需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但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贷款利率、出售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浔阳晚报 记者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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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颁布3项办法明确公租房有关管理事项

发布时间: 2013-03-12 10:07

  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可建公租房 

  另外,单位可申请统一承租公租房;公租房可先购有限产权,后购完全产权 

  记者昨日从市保障房管理局获悉,近日我市颁布了《九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九江市中心城区单位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以及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同时颁布了《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出售条件、价格等。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租房: 

  有地,有人,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 

  企事业单位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有可利用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具有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能力;其他必要条件。 

  此外,住房建设数量不得大于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人数。户型可以是成套户型,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但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应由单位自行筹措,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租职工集资。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且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金标准为:成套户型原则上按同地段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集体宿舍参照上述标准由该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单位统一承租公租房: 

  限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申请租金补贴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九江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且工作地点在市中心城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10人以上(含10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职工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以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不得超过2个。值得注意的是,统一承租限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申请租金补贴。 

  统一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为本单位职工,且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 

  统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按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按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交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承租单位可以向承租职工收取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但不得高于规定标准赚取差价,更不得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承租的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单位应每年定期对承租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清退。多出房源须及时退还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公租房出售: 

  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申购人购买有限产权,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 4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完全产权基准售价,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需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但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贷款利率、出售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浔阳晚报 记者 吕敏)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