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涂红印进行一审宣判,认定涂红印洗钱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涂红印在十天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洗钱定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在本案的侦查办理过程中,九江市中支反洗钱部门主动上门对接公安经侦办案单位,积极参与反洗钱调查和协助取证,宣讲介绍洗钱定罪的刑法构成要件和取证注意事项,全力推动侦查、起诉和成功判决,实现了江西省第一例涉众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的空白突破,也得到了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充分肯定。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