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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九江市中支关于规范科级以上干部职务调整期间行为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2-03-31 16:29 【字体:

为规范科级以上干部职务整期间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级以上干部为人行九江市中支行领导、辖内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中支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条 干部职务调整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包括任期满、年纪到龄退居二线,以及因升职、降职、辞职、免职等而导致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 调整期间为可预知的任期满、退居二线前半年内,不可预知的岗位变动从组织谈话至文件下发日。

第二章 行为规范
干部职务调整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四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第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六条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七条 违反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购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 违反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处置固定资产。含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九条 违反财务制度超限额集中、大量报销费用。
第十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财务费用支出擅自超比例支出。
第十一条 截留收入或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滥发奖金、津贴。
第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用公款购置商业保险、为社会、企业提供赞助。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
(二)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含提前退居二线)。
(三)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较轻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支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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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九江市中支关于规范科级以上干部职务调整期间行为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3-31 16:29

为规范科级以上干部职务整期间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级以上干部为人行九江市中支行领导、辖内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中支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条 干部职务调整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包括任期满、年纪到龄退居二线,以及因升职、降职、辞职、免职等而导致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 调整期间为可预知的任期满、退居二线前半年内,不可预知的岗位变动从组织谈话至文件下发日。

第二章 行为规范
干部职务调整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四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第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六条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七条 违反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购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 违反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处置固定资产。含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九条 违反财务制度超限额集中、大量报销费用。
第十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财务费用支出擅自超比例支出。
第十一条 截留收入或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滥发奖金、津贴。
第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用公款购置商业保险、为社会、企业提供赞助。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
(二)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含提前退居二线)。
(三)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较轻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支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