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江铃财务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江南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已于2010年6月11日第六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
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全面实现金融统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分析相关变动情况对金融统计信息产生的影响,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江西省境内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中小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下简称备案单位)。
第三条 备案内容
(一)人员情况备案
各备案单位的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发生调动、离岗及其他情况变动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具体备案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
(二)机构情况备案
各备案单位发生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隶属关系变更及其他引起统计数据发生非常规变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具体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代码(机构或地区)、时间(机构成立、撤销、合并、更名时间)、地址、隶属关系等。
(三)统计制度归属情况备案
各备案单位所有统计指标的归属情况应向人民银行报备,具体备案内容包括统计表单、统计指标代码、统计指标名称、取数方法、对应的会计、信贷等业务科目指标名称、指标代码。对不能直接从业务系统取数,需采用手工填数的,则报备每一项指标对应的详细信息。
(四)业务情况备案
1、与统计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或业务系统变动。
各备案单位发生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会计调账、其他会计核算变动、会计、信贷系统升级等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变动情况,可能对统计数据产生影响的,应事先向人民银行报备。
2、统计业务变动。
各备案单位发生统计系统升级改造、统计数据更改及其他可能引起统计数据变动的情况,应事先向人民银行报备。
3、其他业务变动。
各备案单位发生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由于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局、财税、审计等部门)检查而进行的全省、全市范围内的数据调整及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备案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数据的影响、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五)统计标准执行情况备案
各备案单位对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向人民银行报备,具体备案内容包括:标准是否执行、在什么范围内执行、执行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条 备案具体要求
(一)所有备案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业务备案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加报送详细情况说明;人员情况备案除填写附表1外,还应填写《人员情况备案表》(附表2)。
(二)各备案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填写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报送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相结合方式。各备案单位在报送备案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报备。
(三)所有纸质备案资料均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备,另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以备日后查询。
(四)统计人员变动调整前,须对新统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严格交接手续,在人员正式调整前填写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主动、及时向人民银行备案。
(五)会计、信贷、统计等业务变动备案时,应提供相关文件、系统升级等业务变动有关资料;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应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资料;因检查而进行数据调整时,应提供外部机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其他情况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数据变动说明。
第五条 备案方式
实行定期备案与实时备案相结合的备案方式。
(一)定期备案
1、统计制度归属情况。各备案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统计制度归属情况报备人民银行,第一次应报备完整的统计制度归属情况,以后可按照当年统计制度变化情况对上一次报备的内容进行修订。
2、统计标准执行情况。各备案单位应于标准发布后,每3个月向人民银行进行一次报备。
(二)实时备案
1、人员变动情况。各备案单位的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发生调动、离岗及其他情况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2、机构变动情况。各备案单位及下属机构发生机构变动导致统计数据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在收到机构变动备案后,及时增设、删除或变更相应的机构或地区代码。
3、业务变动情况。由于本制度第三条中的第四点造成了统计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报送该期发生重大变化的报表日前10日内报备。
第六条 备案管理
按照本制度要求需要备案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中小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现行报送方式,由中小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再由当地人民银行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报备。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各报备单位、受理备案单位均应定期整理备案资料,年终将备案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备案资料永久保存。
(二)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帮助和指导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完成各项报备工作,并检查其报备信息的准确性,各市中小金融机构报备情况将纳入各市中支调查统计工作考评。
(三)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行为,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