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渣打银行、大新银行南昌分行:
为客观公正的评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及效果,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总结去年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2009年印发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罗伟、陈萌星。
联系电话:0791-6646365。
附件:《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以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是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全面跟踪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其执行效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和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提高货币信贷政策的执行效率和导向效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南昌银行、江西省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驻赣续存期不满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进行评估)。
第五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全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评估日常工作由货币信贷管理处承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比照此办法,全面做好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的总体内容为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根据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工作要求做好具体信贷政策的传导实施以及支持促进江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工作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定性评估(20分)。主要对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和支持江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体行动和工作措施进行定性评估。
定性评估部分为扣分项,凡有下列行为和现象的,相应扣分,扣满20分止:
(一)在评估期内未按评估工作要求确定各单位信贷政策评估工作联系人;
(二)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项常规信贷管理报表和报告;
(三)未按时限要求报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自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与实际数据或者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误差(对不报送自评报告的单位,评估实现降档处理);
(四)未能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选派合适人员按时参加各类信贷管理工作会议,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
(五)无故不参加人民银行组织信贷政策宣传、银企对接活动;
(六)在支持低碳和生态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工作乏力;
(七)对有关宏观调控的信贷政策执行不力的(具体依据为评估期间出台的相关调控政策);
(八)凡政策允许、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介入,未认真遵照执行 (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开办相关业务的) ;
(九)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方面工作乏力 (主要指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信贷产品、优化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和手续,提高办贷、审贷款效率) ;
(十)已担负了改善民生的信贷工作职责,但未能较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支持民生改善乏力的。
第八条 定量评估(80分)。对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和支持江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际效果进行定量评估。定量评估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和结构指标两个方面。
(一)总量类指标。包括评估期末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各项贷款增幅、各项人民币新增额、各项人民币贷款新增额在全省的占比及变化、新增存贷比、不良贷款率及变化、各项新增贷款在系统内占比等。
(二)结构类指标。包括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区域贷款(38个县市区)、涉林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保障性住房贷款等。此九项指标均包括评估期末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贷款增幅。
(三)各项指标填报口径和要求。
1.总量指标。
人民币各项贷款:贷款、票据贴现;
评估期新增贷存比:评估期新增贷款/评估期新增存款×100%;
评估期不良贷款率。
2.结构指标。
涉农贷款: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南银发〔2007〕151号)规定的口径统计。
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南银发〔2009〕43号)规定的口径统计。
服务业贷款:在行业分类中选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进行统计。
个人消费贷款:为贷款行业分类统计表中个人贷款。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区域贷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区3个设区市、38县(市、区)的人民币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内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8号)的要求口径统计。
保障性住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10〕66号)附件二要求口径统计。
涉林贷款:按照《关于报送江西省涉林贷款统计报表的通知》(南银发〔2009〕170号)规定的口径统计。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估内容,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确定政策性的评估参考值,通过对金融机构实际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参考值对比测评,评估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具体评分标准见《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某一阶段设定评估指标和评估参考值进行调整修改。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十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采用百分制定量评估办法,其中被评单位自评占30%和人民银行测评占70%。对因为未开展某些业务造成总分不足百分的金融机构,则按照实际分数折合成百分制分数来作为其评估得分。
第十一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结论分为“高效传导”、“有效传导”、“一般传导”和“低效传导”四个档次,评估分值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高效传导,70—85分(含70分)为有效传导,60—70分(含60分)为一般传导,60分以下为低效传导。
第十二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以视情按半年开展。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统一设计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估数据采集表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表格和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同时开展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于次年的2月15日之前报送至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并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计算评估分值并形成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
第四章 指导方式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结果以及被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单家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报告,并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行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形成辖内银行业各家金融机构的评估结论后,填制《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送达被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估结论为“高效传导”和“有效传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将在有关政策上适当向其倾斜,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对评估结论为“一般传导”和“低效传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下达《“窗口指导”意见书》。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窗口指导”意见书》执行不力、反应迟缓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将采取道义劝告的形式,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实施“约见谈话”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向“约见谈话”对象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约见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约见谈话”结束后,被“约见谈话”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要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