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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由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各级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内各市中支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审定的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应于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取由供应商主动申请审查和管委会办公室选择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分省、市两级,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为不同级别的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具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 
    (七)生产环境和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许证明;
    (九)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需取得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向当地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等文件;
    (四)机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简况;
    (五)所从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销售业绩说明;
    (六)管委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评,符合条件的进入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数据库,并每两年对已入库的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第九条  进入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数据库的供应商,在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
    第十条  对经过多次采购实践证明有良好履约能力和信誉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在以后的采购业务活动中可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采购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投标资格,取消供应商资格处罚。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参与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或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协商谈判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被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或擅自变更、终止采购合同的;
    (六)提供虚假集中采购标的;
    (七)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九)售后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需要的(包括响应不及时,不能按时、按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不正当收取维修维护费用,售后服务附不正当条件等);

    (十)有其他违反管委会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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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0-27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由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各级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内各市中支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审定的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应于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取由供应商主动申请审查和管委会办公室选择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分省、市两级,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为不同级别的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具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 
    (七)生产环境和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许证明;
    (九)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需取得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向当地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等文件;
    (四)机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简况;
    (五)所从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销售业绩说明;
    (六)管委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评,符合条件的进入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数据库,并每两年对已入库的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第九条  进入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数据库的供应商,在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
    第十条  对经过多次采购实践证明有良好履约能力和信誉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在以后的采购业务活动中可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采购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投标资格,取消供应商资格处罚。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参与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或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协商谈判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被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或擅自变更、终止采购合同的;
    (六)提供虚假集中采购标的;
    (七)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九)售后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需要的(包括响应不及时,不能按时、按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不正当收取维修维护费用,售后服务附不正当条件等);

    (十)有其他违反管委会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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