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纳入社会评议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仅指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应当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由本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上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对下级行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开展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级;
(五)向上一级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议结果;
(六)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是否合规、便民;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五)上级或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评议内容。
第八条 社会评议实行百分制,评议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75分至89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九条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众网上评议。在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评议内容,由公众上网评议。
(二)代表评议。委托当地人大、政协机关或直接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三)抽样评议。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以上评议方式可以单独采用单独计分;也可以同时采用加权计分。
第十条 组织开展社会评议的部门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议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或要求向被评议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制订措施,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可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评议结果为“差”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上一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专题报告。
整改工作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情况纳入政务信息公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