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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字体: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发改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为确保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评级的目的和意义
    信用评级是指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如约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债务人资信等级的活动。近几年来,信用评级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及商品交易市场上一种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我国现阶段,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选择中占有绝对优势,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从当前国内的实际经验来看,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揭示企业的潜在信用风险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财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用等级;同时,通过信用评级,能够较好地解决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地方政府、银行甄选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质”企业,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并使其获得稳定的投融资渠道,从而构建起新型的银政企关系,形成银政企三方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引导江西信贷市场步入良性循环,促进江西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企业信用评级试点的基本原则
    江西省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银行参与,企业自愿,试点先行”的原则。做到全省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发布、统一工作进度。达到逐步培育信用市场,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防范信贷风险机制,推动“信用江西”建设的目的。
    三、企业信用评级试点范围和条件
    今年先期选择在赣州、新余、抚州三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今后视情况再逐步在全省推广。试点期间参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其它企业;
    2、2006年12月底,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和今年新增贷款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关联企业众多、贷款总额较大的集团企业;
    4、各金融机构根据需要推荐的企业;
    5、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推荐的企业;
    6、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评级意愿的企业。
    四、企业信用评级的方法和内容
    信用评级主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重点对评级对象的整体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五、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和程序
    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专营信用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注册资金,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并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一)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参照物价部门确定的企业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向评级对象收取评级费用,对连续评级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要予以适当优惠;(二)被评对象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及报表;(三)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及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四)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评级报告书;(五)信用评级机构召开内部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六)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七)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八)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
    六、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协调机制。为保证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江西省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各试点城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精心组织,确保企业评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企业信用评级在我省尚属试点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建设“信用江西”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在开展信用评级方面形成政府、银行、企业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实施方案;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企业负责人充分了解信用评级对于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树立企业品牌、改善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增加企业参评的积极性,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做好参评企业的推荐工作。人民银行要将评级结果登录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实际应用。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将评级结果作为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与行内信用评级结合使用,在信贷审批手续、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评级工作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激励机制,在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工程招投标、产业结构调整、推荐发行企业债券、推荐评定信用企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认真总结,逐步完善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制度。各试点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试点评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报告,力争通过此次试点工作为全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全面推广探索出成熟经验。
    (五)严格管理,确保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质量。各试点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评级机构按照操作标准规范实施评级作业,提高评级工作质量。评级机构作业期间,各试点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评级作业现场,对评级工作程序进行考察。信用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评级程序,禁止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不正当行为。根据工作需要,省协调小组将对试点市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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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0-27 00:00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发改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为确保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评级的目的和意义
    信用评级是指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如约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债务人资信等级的活动。近几年来,信用评级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及商品交易市场上一种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我国现阶段,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选择中占有绝对优势,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从当前国内的实际经验来看,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揭示企业的潜在信用风险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财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用等级;同时,通过信用评级,能够较好地解决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地方政府、银行甄选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质”企业,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并使其获得稳定的投融资渠道,从而构建起新型的银政企关系,形成银政企三方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引导江西信贷市场步入良性循环,促进江西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企业信用评级试点的基本原则
    江西省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银行参与,企业自愿,试点先行”的原则。做到全省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发布、统一工作进度。达到逐步培育信用市场,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防范信贷风险机制,推动“信用江西”建设的目的。
    三、企业信用评级试点范围和条件
    今年先期选择在赣州、新余、抚州三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今后视情况再逐步在全省推广。试点期间参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其它企业;
    2、2006年12月底,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和今年新增贷款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关联企业众多、贷款总额较大的集团企业;
    4、各金融机构根据需要推荐的企业;
    5、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推荐的企业;
    6、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评级意愿的企业。
    四、企业信用评级的方法和内容
    信用评级主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重点对评级对象的整体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五、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和程序
    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专营信用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注册资金,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并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一)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参照物价部门确定的企业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向评级对象收取评级费用,对连续评级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要予以适当优惠;(二)被评对象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及报表;(三)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及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四)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评级报告书;(五)信用评级机构召开内部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六)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七)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八)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
    六、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协调机制。为保证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江西省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各试点城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精心组织,确保企业评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企业信用评级在我省尚属试点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建设“信用江西”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在开展信用评级方面形成政府、银行、企业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实施方案;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企业负责人充分了解信用评级对于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树立企业品牌、改善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增加企业参评的积极性,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做好参评企业的推荐工作。人民银行要将评级结果登录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实际应用。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将评级结果作为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与行内信用评级结合使用,在信贷审批手续、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评级工作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激励机制,在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工程招投标、产业结构调整、推荐发行企业债券、推荐评定信用企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认真总结,逐步完善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制度。各试点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试点评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报告,力争通过此次试点工作为全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全面推广探索出成熟经验。
    (五)严格管理,确保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质量。各试点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评级机构按照操作标准规范实施评级作业,提高评级工作质量。评级机构作业期间,各试点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评级作业现场,对评级工作程序进行考察。信用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评级程序,禁止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不正当行为。根据工作需要,省协调小组将对试点市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