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切实把《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 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落到实处,不断完善江西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配套服务措施,引导省内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机遇,全面拓展林业金融服务新领域
我省是全国重点林业省,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在山区。自2004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使长期制约我省林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林业生产关系得到有效调整。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已基本发放到户,而且按照“统分结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我省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随之也将逐步建立。这一改革,既对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又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机遇。全省银行金融机构应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不断探索满足和适应林权制度改革需求的信贷融资和其它多形式、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要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为突破口,探索林业保险与林业融资互动机制,不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全面启动以林权证提供抵押的“林农直接贷款”,以专业担保公司为林农提供保证、林农以《林权证》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由企业与林农开展合作造林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以及“林农联保互保贷款”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等信贷业务。要尽快启动森林保险业务,在稳步推进森林火灾保险的同时,尝试开展病虫害保险试点,并创新和延伸其他林业保险服务,积极为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要努力延伸林权抵押对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空间,积极开拓林权抵押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大力推动耐用消费品、助学、农村住房等各类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加强协作,共同构建支农信贷工作新机制
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支农信贷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建立健全各金融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1、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和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交换意见,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林业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各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的融资模式。要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县域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必须投放于当地。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指导有关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森林保险覆盖范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有利条件。
2、加快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区域性林业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林业联保、互保制度,组建以龙头企业、林业大户为主体的专为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林业股份有限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由林业大户牵头,林农参股共同建立。二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帮助林业生产者转移生产风险,并为他们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和避免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将保险标的的损失降至最低,分散信贷风险压力。同时,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试点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在森林保险试点业务出现亏损时,对试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三是探索建立“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的林业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为贷款抵押的森林及借款林农提供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有效帮助银行转移和化解贷款风险。
3、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林权证的登记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确保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本证的,要根据抵押需要分册发证。二是完善林业资产评估工作。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操作行为,对评估收费要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三是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建立健 全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森林资源 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四是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证信贷资金按期及时回收。
4、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工作平台。要切实规范完善林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政银保企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各部门的信息 对称性。同时,将林权抵押贷款纳入入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并建立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对守信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不守信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采取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 裁措施,严厉打击。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三、准确定位,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开拓林业信贷、保险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整体功能效用。
农村信用社要在加大“林农直接贷款”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以及商业银行资金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加大行社协作力度,在林业信贷上实行优势互补,相互结合,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和捆绑式担保贷款业务等方式,使 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入林业产业。
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可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强化服务和产品创新意识,在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中型林场发展的同时,注意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林业加工企业。要积极探索商业性金融合作途径,采取信贷业务联合、贷款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对林业的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的优势,继续探索与政府、金融同业、专业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对林业信贷投入。开发银行要在总结现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融资、担保、结算、管理平台,积极做好对林业中小企业及林农的融资服务;加强与农村信用社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商业金融机构为贷款平台,发放委托贷款或联合贷款方式,实现“平台运作、批发投放、零售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时,要适当向林业企业倾斜。另外,在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时,优先对林业企业予以支持。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创新林业保险产品,结合江西实际,完善和开发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病虫害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林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一系列林农有需求以及覆盖林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整个林业产业链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覆盖面,为林权改革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各保险公司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投融资改革的保障支撑作用。
四、完善管理,推动林业信贷做大做强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造林资金需求特点,本着务实、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合理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扩大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面,支持分散的低收入农户和贫困户进行合作造林等小面积种植的资金需求。要深入研究林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结合其特点,利用合作组织的增信作用和担保作用,探索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要发挥林业产业化龙头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特点,开展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业务,扩大“公司+基地+林农”等担保贷款方式,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林业产业集群的形成。与此同时,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大胆开展信贷管理、信贷序品以及贷款担保方式的创新。
在贷款的审理上,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林业企业和林农、责任明确和风险控制的审慎原则,对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出效益好的贷款申请,在认真做好贷款评估和锁定风险的基础上,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
在贷款期限设定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贷款额度确定要与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合理资金需求相匹配,以便于借款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贷款利率设定上,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合理进行信贷产品定价,科学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出效益好的优质林业企业,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用材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60%;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及竹林不超过评估值的7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切实把《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 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落到实处,不断完善江西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配套服务措施,引导省内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机遇,全面拓展林业金融服务新领域
我省是全国重点林业省,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在山区。自2004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使长期制约我省林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林业生产关系得到有效调整。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已基本发放到户,而且按照“统分结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我省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随之也将逐步建立。这一改革,既对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又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机遇。全省银行金融机构应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不断探索满足和适应林权制度改革需求的信贷融资和其它多形式、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要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为突破口,探索林业保险与林业融资互动机制,不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全面启动以林权证提供抵押的“林农直接贷款”,以专业担保公司为林农提供保证、林农以《林权证》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由企业与林农开展合作造林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以及“林农联保互保贷款”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等信贷业务。要尽快启动森林保险业务,在稳步推进森林火灾保险的同时,尝试开展病虫害保险试点,并创新和延伸其他林业保险服务,积极为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要努力延伸林权抵押对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空间,积极开拓林权抵押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大力推动耐用消费品、助学、农村住房等各类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加强协作,共同构建支农信贷工作新机制
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支农信贷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建立健全各金融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1、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和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交换意见,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林业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各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的融资模式。要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县域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必须投放于当地。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指导有关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森林保险覆盖范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有利条件。
2、加快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区域性林业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林业联保、互保制度,组建以龙头企业、林业大户为主体的专为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林业股份有限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由林业大户牵头,林农参股共同建立。二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帮助林业生产者转移生产风险,并为他们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和避免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将保险标的的损失降至最低,分散信贷风险压力。同时,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试点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在森林保险试点业务出现亏损时,对试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三是探索建立“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的林业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为贷款抵押的森林及借款林农提供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有效帮助银行转移和化解贷款风险。
3、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林权证的登记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确保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本证的,要根据抵押需要分册发证。二是完善林业资产评估工作。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操作行为,对评估收费要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三是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建立健 全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森林资源 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四是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证信贷资金按期及时回收。
4、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工作平台。要切实规范完善林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政银保企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各部门的信息 对称性。同时,将林权抵押贷款纳入入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并建立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对守信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不守信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采取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 裁措施,严厉打击。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三、准确定位,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开拓林业信贷、保险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整体功能效用。
农村信用社要在加大“林农直接贷款”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以及商业银行资金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加大行社协作力度,在林业信贷上实行优势互补,相互结合,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和捆绑式担保贷款业务等方式,使 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入林业产业。
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可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强化服务和产品创新意识,在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中型林场发展的同时,注意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林业加工企业。要积极探索商业性金融合作途径,采取信贷业务联合、贷款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对林业的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的优势,继续探索与政府、金融同业、专业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对林业信贷投入。开发银行要在总结现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融资、担保、结算、管理平台,积极做好对林业中小企业及林农的融资服务;加强与农村信用社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商业金融机构为贷款平台,发放委托贷款或联合贷款方式,实现“平台运作、批发投放、零售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时,要适当向林业企业倾斜。另外,在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时,优先对林业企业予以支持。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创新林业保险产品,结合江西实际,完善和开发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病虫害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林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一系列林农有需求以及覆盖林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整个林业产业链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覆盖面,为林权改革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各保险公司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投融资改革的保障支撑作用。
四、完善管理,推动林业信贷做大做强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造林资金需求特点,本着务实、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办法,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合理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扩大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面,支持分散的低收入农户和贫困户进行合作造林等小面积种植的资金需求。要深入研究林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结合其特点,利用合作组织的增信作用和担保作用,探索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要发挥林业产业化龙头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特点,开展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业务,扩大“公司+基地+林农”等担保贷款方式,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林业产业集群的形成。与此同时,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大胆开展信贷管理、信贷序品以及贷款担保方式的创新。
在贷款的审理上,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林业企业和林农、责任明确和风险控制的审慎原则,对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出效益好的贷款申请,在认真做好贷款评估和锁定风险的基础上,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
在贷款期限设定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贷款额度确定要与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合理资金需求相匹配,以便于借款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贷款利率设定上,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合理进行信贷产品定价,科学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出效益好的优质林业企业,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用材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60%;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及竹林不超过评估值的70%。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