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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字体: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区)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接受和处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中心支行制定了《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映。
    请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县级支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工作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接受和处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接受、处理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涉嫌洗钱活动,是指涉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四条 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工作责任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方法。要明确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负责举报的受理、处理和举报档案资料的保存、移送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处理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其关联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对匿名举报的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擅自鉴定笔迹和声音;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姓名,并避免发生不利于举报人的其他情况。
    (六)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举报的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按总行规定进行管辖。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职能部门在接到或笔录举报材料后,应及时先作登记。属于本行管辖的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行管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到有权管辖的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 举报可以是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可以采取信函(正式文件、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电话等方式。
    第八条 受理举报应尽量获取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或委托人、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务、单位和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涉及的基本情况、事件现状以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关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线索;
    第九条 电话举报的受理
    (一)接听登记。省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接话人要使用专门设置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记录本,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人、举报内容、事实根据、举报时间等内容。对匿名电话举报的,在尊重举报人意愿的前提下,应尽力劝告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能够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二)汇报办理。接话工作人员依据电话记录填写“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处理单”(见附件)及时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信函举报的受理
    (一)接收。接收举报信函的工作人员在拆封信函时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邮戳的完整性,检查信函是否缺页并注明,清点核对随信函寄来的有关证据资料,并按信函在前、信封在后的顺序将信函与信封一并装订。
    (二)登记。工作人员对举报信函要使用专门设置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记录本进行登记。登记时,要注意字迹清晰,用词准确,条理分明,不失原意。来信人姓名、信函寄出时间和收到时间等属于必填项目,对信函内容要进行扼要摘记。
    (三)办理。工作人员对举报信函要认真整理,并填写“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处理单”及时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来访举报的受理
    (一)登记。对上门来访的举报,工作人员首先要使用专门设置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记录本进行登记,逐项记载来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举报主要内容等,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接洽。
    (二)接洽。工作人员在与来访人直接交谈时,要耐心倾听、问清情况、收集证据、认真分析、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对举报事项明显不属于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办理。工作人员认真整理来访举报资料,并填写“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处理单”及时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以正式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举报涉嫌洗钱活动的,比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举报事件,部门负责人应召开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
    第三章 举报的处理、反馈及归档
    第十四条 对举报应进行必要的分析或初步核实,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举报涉嫌洗钱活动事实比较清楚,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侦察机关移送,同时报送上级反洗钱主管部门;
    (二)对有关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行行政调查的,应逐级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展行政调查;
    (三)对举报事项不明确、线索不清晰的,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以获取更确切的线索或事实;
    (四)对举报事项明显不属于于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举报的反馈。除举报人匿名、住址不清或其他情形无法回复外,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在办结后,应及时将案件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并将办结、反馈情况在举报信息处理单上登记。
    第十七条 资料的归档。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处理完毕,要对举报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并按反洗钱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非属有意诬告、诽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经劝阻、教育和批评无效甚至无理取闹的,可视情况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属于本行管辖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隐瞒;无故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禁止无关人员涉及举报信息。对违反保密纪律,私自泄漏举报信息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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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0-27 00:00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区)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接受和处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中心支行制定了《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映。
    请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县级支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工作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接受和处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接受、处理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涉嫌洗钱活动,是指涉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四条 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工作责任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方法。要明确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负责举报的受理、处理和举报档案资料的保存、移送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处理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其关联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对匿名举报的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擅自鉴定笔迹和声音;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姓名,并避免发生不利于举报人的其他情况。
    (六)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举报的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按总行规定进行管辖。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职能部门在接到或笔录举报材料后,应及时先作登记。属于本行管辖的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行管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到有权管辖的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 举报可以是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可以采取信函(正式文件、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电话等方式。
    第八条 受理举报应尽量获取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或委托人、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务、单位和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涉及的基本情况、事件现状以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关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线索;
    第九条 电话举报的受理
    (一)接听登记。省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接话人要使用专门设置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记录本,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人、举报内容、事实根据、举报时间等内容。对匿名电话举报的,在尊重举报人意愿的前提下,应尽力劝告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能够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二)汇报办理。接话工作人员依据电话记录填写“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处理单”(见附件)及时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信函举报的受理
    (一)接收。接收举报信函的工作人员在拆封信函时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邮戳的完整性,检查信函是否缺页并注明,清点核对随信函寄来的有关证据资料,并按信函在前、信封在后的顺序将信函与信封一并装订。
    (二)登记。工作人员对举报信函要使用专门设置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记录本进行登记。登记时,要注意字迹清晰,用词准确,条理分明,不失原意。来信人姓名、信函寄出时间和收到时间等属于必填项目,对信函内容要进行扼要摘记。
    (三)办理。工作人员对举报信函要认真整理,并填写“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处理单”及时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来访举报的受理
    (一)登记。对上门来访的举报,工作人员首先要使用专门设置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记录本进行登记,逐项记载来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举报主要内容等,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接洽。
    (二)接洽。工作人员在与来访人直接交谈时,要耐心倾听、问清情况、收集证据、认真分析、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对举报事项明显不属于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办理。工作人员认真整理来访举报资料,并填写“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处理单”及时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以正式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举报涉嫌洗钱活动的,比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举报事件,部门负责人应召开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
    第三章 举报的处理、反馈及归档
    第十四条 对举报应进行必要的分析或初步核实,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举报涉嫌洗钱活动事实比较清楚,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侦察机关移送,同时报送上级反洗钱主管部门;
    (二)对有关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行行政调查的,应逐级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展行政调查;
    (三)对举报事项不明确、线索不清晰的,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以获取更确切的线索或事实;
    (四)对举报事项明显不属于于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举报的反馈。除举报人匿名、住址不清或其他情形无法回复外,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在办结后,应及时将案件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并将办结、反馈情况在举报信息处理单上登记。
    第十七条 资料的归档。涉嫌洗钱活动的举报处理完毕,要对举报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并按反洗钱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非属有意诬告、诽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经劝阻、教育和批评无效甚至无理取闹的,可视情况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属于本行管辖的涉嫌洗钱活动举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隐瞒;无故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对涉嫌洗钱活动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禁止无关人员涉及举报信息。对违反保密纪律,私自泄漏举报信息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