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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关注企业”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字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收结汇“关注企业”的跟踪监管,规范外汇局内部审批办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关注企业”结汇审核原则

对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收汇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等相关单据,而又急需结汇用于人民币资金周转的,应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

(一)关注期内,“关注企业”已收汇未核销余额未有改善,贸易收汇与出口额对比仍然超过外汇局监管规定的比例范围(按月考核,计算方式与总局规定同,计算时间按计算当月底时点数往前推12个月,下同),按“关注企业”年结汇额不得超过企业年货物出口额的原则进行结汇核准。

1、对于转口贸易收汇需核准结汇的:属于先收后支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属于先支后收的,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单据传输不畅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企业应提供进口付汇核销单传真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正本、贸易真实性承诺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省内口岸出口30天内、省外口岸出口60天内)向外汇局补报相关单据正本,外汇局经真实性审核后给予核准。

2、对于预收货款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核准结汇的,企业应提供贸易真实性承诺书、提单、结汇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单证材料,并保证在90天内将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补报外汇局。外汇局应严格审核,情况属实的,给予核准。对少数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提单的企业,外汇局经严格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可给予特殊办理。

3、对于正常贸易项下收汇,企业因特殊原因造成单据传输不畅无法及时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需核准结汇的,企业应提供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传真复印件、提单复印件、企业贸易真实性承诺书,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省内口岸出口30天内、省外口岸出口60天内)向外汇局补报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等单据,外汇局经真实性审核后给予核准。

4、对于佣金(代理费)、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需核准结汇的,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注期内,“关注企业”不存在大量已收汇未核销余额情况,贸易收汇与出口额对比未超过外汇局监管规定的比例(按月考核,计算方式同上)且在正常范围内,信用良好且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在审核过程中,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核准。

1、对于预收货款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办理结汇核准的,企业可不需提供结汇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相关单证材料。

2、企业以信用证、出口押汇等融资方式获得的外汇资金,可允许其先结汇后补报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外汇局审核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押汇合同正本等相关单证材料、企业贸易真实性承诺书、提单复印件,并保证在30天内将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补报给外汇局。

(三)“关注企业”未按承诺时间补报相关单据正本又无正当理由,或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对其结汇的核准。

二、“关注企业”结汇审核规定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

外汇局对“关注企业”结汇的核准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具体办理权限见附表一。

(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1、“关注企业”向外汇局申请结汇时,应首先填写《贸易外汇收汇结汇申请书》(见附表二,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贸易真实性承诺书合并考虑);

2、外汇局审核“关注企业”的结汇相关材料后给予核准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XX市中心支局)贸易外汇结汇业务核准件》(见附表三,以下简称核准件,共叁联),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结汇,并在核准件上签注办理情况。外汇局留存联由外汇指定银行在签注后送回外汇局留存;

3、外汇局对“关注企业”结汇出具核准件后,应于当日逐笔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XX市中心支局)贸易外汇结汇业务核准台账》(见附表四),并保留对应的单证材料备查;

4、企业在承诺期内向外汇局补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时,外汇局应进行真实性核实(可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核报系统核对),并在台账上注明补报日期后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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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关注企业”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0-10-27 00: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收结汇“关注企业”的跟踪监管,规范外汇局内部审批办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关注企业”结汇审核原则

对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收汇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等相关单据,而又急需结汇用于人民币资金周转的,应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

(一)关注期内,“关注企业”已收汇未核销余额未有改善,贸易收汇与出口额对比仍然超过外汇局监管规定的比例范围(按月考核,计算方式与总局规定同,计算时间按计算当月底时点数往前推12个月,下同),按“关注企业”年结汇额不得超过企业年货物出口额的原则进行结汇核准。

1、对于转口贸易收汇需核准结汇的:属于先收后支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属于先支后收的,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单据传输不畅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盖有银行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企业应提供进口付汇核销单传真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正本、贸易真实性承诺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省内口岸出口30天内、省外口岸出口60天内)向外汇局补报相关单据正本,外汇局经真实性审核后给予核准。

2、对于预收货款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核准结汇的,企业应提供贸易真实性承诺书、提单、结汇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单证材料,并保证在90天内将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补报外汇局。外汇局应严格审核,情况属实的,给予核准。对少数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提单的企业,外汇局经严格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可给予特殊办理。

3、对于正常贸易项下收汇,企业因特殊原因造成单据传输不畅无法及时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需核准结汇的,企业应提供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传真复印件、提单复印件、企业贸易真实性承诺书,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省内口岸出口30天内、省外口岸出口60天内)向外汇局补报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等单据,外汇局经真实性审核后给予核准。

4、对于佣金(代理费)、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需核准结汇的,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注期内,“关注企业”不存在大量已收汇未核销余额情况,贸易收汇与出口额对比未超过外汇局监管规定的比例(按月考核,计算方式同上)且在正常范围内,信用良好且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在审核过程中,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核准。

1、对于预收货款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办理结汇核准的,企业可不需提供结汇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相关单证材料。

2、企业以信用证、出口押汇等融资方式获得的外汇资金,可允许其先结汇后补报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外汇局审核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押汇合同正本等相关单证材料、企业贸易真实性承诺书、提单复印件,并保证在30天内将对应的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补报给外汇局。

(三)“关注企业”未按承诺时间补报相关单据正本又无正当理由,或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对其结汇的核准。

二、“关注企业”结汇审核规定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

外汇局对“关注企业”结汇的核准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具体办理权限见附表一。

(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1、“关注企业”向外汇局申请结汇时,应首先填写《贸易外汇收汇结汇申请书》(见附表二,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贸易真实性承诺书合并考虑);

2、外汇局审核“关注企业”的结汇相关材料后给予核准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XX市中心支局)贸易外汇结汇业务核准件》(见附表三,以下简称核准件,共叁联),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结汇,并在核准件上签注办理情况。外汇局留存联由外汇指定银行在签注后送回外汇局留存;

3、外汇局对“关注企业”结汇出具核准件后,应于当日逐笔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XX市中心支局)贸易外汇结汇业务核准台账》(见附表四),并保留对应的单证材料备查;

4、企业在承诺期内向外汇局补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时,外汇局应进行真实性核实(可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核报系统核对),并在台账上注明补报日期后予以结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