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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办理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字体:

    第一条 为支持地方特别是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以下简称“远程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或分局所辖各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中心支局”)利用人民银行局域网和外汇局内联网,将出口收汇的一个业务终端放在所辖县(区、市)支行(局,以下简称支行),由支行设专人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一种核销方式。
    第三条 申请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的支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县(区、市)年出口总额在200万(含200万)美元以上;
    (二)在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两名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人员;
    (三)配备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具体包括两台(含两台)以上微机,分别安装“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两台微机须进行物理隔离,禁止内网外联(保证核销业务机与互联网机分开使用)。
    (四)制定了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并明确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分级授权及检查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须经分局或中心支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需向分局或中心支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局或中心支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中心支局批准支行办理业务后须向分局报备。
    第六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种类,分局或中心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全部或部分下放。但对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章”的业务和对外提供出口退税数据不予下放,仍由分局或中心支局办理。
    第七条 支行应将确定的核销业务人员向分局或中心支局进行备案(备案表格见附件),人员变更后应及时重新进行备案。
    第八条 分局及中心支局应对经批准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的支行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安装相关业务系统。
    第九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帮助支行建立健全支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
    第十条 分局及中心支局对支行业务人员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进行授权,并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设置相应的业务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 支行应按照《江西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中规定的分局或中心支局的业务权限办理相关业务,但可根据实际制定其内部分级办理权限并报分局或中心支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所需的“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操作员IC卡由分局或中心支局负责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章”由分局或中心支局负责监制并预留印鉴备案。
    第十三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将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分支机构)预留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印鉴样本复印一份交支行备案。
    第十四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视支行业务人员为本单位的业务人员向其发放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支行业务人员领单后可按规定向县域出口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县域出口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在分局、中心支局或支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但只能选择一个核销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十六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每月定期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支行办理的“远程核销”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支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八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所形成的所有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未尽事宜均按《江西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分局或中心支局认为支行没有必要继续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的,可经审核同意后撤消其办理“远程核销”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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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办理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0-10-27 00:00

    第一条 为支持地方特别是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以下简称“远程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或分局所辖各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中心支局”)利用人民银行局域网和外汇局内联网,将出口收汇的一个业务终端放在所辖县(区、市)支行(局,以下简称支行),由支行设专人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一种核销方式。
    第三条 申请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的支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县(区、市)年出口总额在200万(含200万)美元以上;
    (二)在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两名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人员;
    (三)配备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具体包括两台(含两台)以上微机,分别安装“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两台微机须进行物理隔离,禁止内网外联(保证核销业务机与互联网机分开使用)。
    (四)制定了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并明确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分级授权及检查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须经分局或中心支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需向分局或中心支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局或中心支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中心支局批准支行办理业务后须向分局报备。
    第六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种类,分局或中心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全部或部分下放。但对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章”的业务和对外提供出口退税数据不予下放,仍由分局或中心支局办理。
    第七条 支行应将确定的核销业务人员向分局或中心支局进行备案(备案表格见附件),人员变更后应及时重新进行备案。
    第八条 分局及中心支局应对经批准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的支行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安装相关业务系统。
    第九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帮助支行建立健全支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
    第十条 分局及中心支局对支行业务人员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进行授权,并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设置相应的业务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 支行应按照《江西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中规定的分局或中心支局的业务权限办理相关业务,但可根据实际制定其内部分级办理权限并报分局或中心支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业务所需的“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操作员IC卡由分局或中心支局负责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章”由分局或中心支局负责监制并预留印鉴备案。
    第十三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将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分支机构)预留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印鉴样本复印一份交支行备案。
    第十四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视支行业务人员为本单位的业务人员向其发放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支行业务人员领单后可按规定向县域出口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县域出口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在分局、中心支局或支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但只能选择一个核销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十六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每月定期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支行办理的“远程核销”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分局或中心支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支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八条 支行办理“远程核销”所形成的所有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未尽事宜均按《江西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分局或中心支局认为支行没有必要继续办理“远程核销”业务的,可经审核同意后撤消其办理“远程核销”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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