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和税务登记管理,有效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结算账户),并自开立账户或账户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银行结算账号。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不应要求纳税人先提供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自文到之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账户开立后,开户银行应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005年6月6日至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提交税务登记证的,应立即纠正并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已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但未提交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纳税人),开户银行应通知有关单位并在文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补录有关信息。未补录有关信息的,银行不予办理结算业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账户信息的服务和管理。办税服务厅为税纳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书面告知税纳人有关按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对新开业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日常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和税务登记管理,有效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结算账户),并自开立账户或账户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银行结算账号。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不应要求纳税人先提供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自文到之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账户开立后,开户银行应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005年6月6日至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提交税务登记证的,应立即纠正并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已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但未提交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纳税人),开户银行应通知有关单位并在文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补录有关信息。未补录有关信息的,银行不予办理结算业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账户信息的服务和管理。办税服务厅为税纳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书面告知税纳人有关按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对新开业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日常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