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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字体: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呢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视野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和额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除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自主创业的,也可以凭《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或退伍士兵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由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与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二)各地要继续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落实到位。省级担保基金、除为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贷款外,还与各设区市担保基金挂钩,承担各设区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各设区市也相应与县市区担保基金进行挂钩,按10%的比例确定代偿比例。
    (三)各地银行(城乡信用社)、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督促辖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按照贷款规模应为担保基金的5倍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以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功能。
    (五)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结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城乡信用社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二、鼓励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 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饿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焦用社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不贴息,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达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直接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各级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只按规定的比例予以审核贴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江西专员办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贴息申报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六)符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除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担保中心可以提供担保支持,并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同级地方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资金部分从各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担保中心在与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的饿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发4050就业项目,积极构建以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收优惠等项工作重点,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饿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专员办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筒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它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  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  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二、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宰(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O.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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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0-27 00:00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呢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视野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和额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除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自主创业的,也可以凭《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或退伍士兵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由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与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二)各地要继续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落实到位。省级担保基金、除为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贷款外,还与各设区市担保基金挂钩,承担各设区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各设区市也相应与县市区担保基金进行挂钩,按10%的比例确定代偿比例。
    (三)各地银行(城乡信用社)、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督促辖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按照贷款规模应为担保基金的5倍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以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功能。
    (五)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结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城乡信用社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二、鼓励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 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饿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焦用社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不贴息,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达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直接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各级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只按规定的比例予以审核贴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江西专员办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贴息申报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六)符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除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担保中心可以提供担保支持,并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同级地方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资金部分从各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担保中心在与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的饿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发4050就业项目,积极构建以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收优惠等项工作重点,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饿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专员办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筒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它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  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  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二、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宰(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O.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金融机构。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