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非法集资问题涉及广大群众财产安全,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市委市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全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持续高发态势。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打击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生态,特制定《九江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现金奖励的方式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推动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2、《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赣金字[2016]119号)。
三、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注册在我市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实体经营场所以及个人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励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需实名进行举报,能够提供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且举报内容须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终局处理后予以奖励。
但对下列人员和情况不予奖励:(1)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2)参与非法集资并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3)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4)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明确奖励实施遵循原则
《实施细则》明确,对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先举报的人,对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处理,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可分别予以奖励;对于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明确奖励程序
(四)明确奖励等级
《实施细则》明确,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及实际查处情况划分为三等级:一级举报可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二级举报可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三级举报可按涉案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九江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92-8180983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