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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07-16 10:45 【字体: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九金办字〔2019〕14号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防范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赣金字〔2019〕117号)要求,对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梳理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风险状况,针对性开展分类处置,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梳理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融资租赁”字样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除外)。

三、梳理排查内容

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登记、注册资本金、经营状况,以及业务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排查。具体包括:

(一)审批登记情况。主要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取得商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二)注册资本情况。主要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足额缴纳到位。

(三)经营状况。主要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业务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开展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8月2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组织辖内前期摸排名录上的企业对照本《通知》排查内容进行自查。对未取得商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的,须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经营许可证;对注册资本金未足额缴纳到位的,须补齐到位,并由省内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立即整改到位。各机构应在8月2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报告、自查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整改材料报至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汇总后报至市金融办。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内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地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掌握三类机构资产、负债、盈利、纳税等情况,并对其自查整改和业务合法合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机构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底数。

(三)分类处置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自查整改、审计、排查等情况,按合格类、不合格类,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形成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报告、梳理排查工作统计表(附件2、附件3)和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名单(附件4)并盖章报市金融办

1.合格类。应满足以下条件:(1)已取得商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或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且符合监管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到位;(3)经营正常,有相应的经营收入和纳税记录;(4)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已整改合格的。

2.不合格类。存在以下情形的,列入不合格类:(1)没有向监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或提交了申请,但不符合监管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的;(2)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到位的;(3)属于“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企业的;(4)整改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五、工作要求

此次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是做好后续日常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摸排,认真组织机构自查,做好现场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节奏力度,加强正面宣传解释与舆情引导工作,防止引发不必要恐慌和次生风险,有效构建融资租赁公司健康规范发展长效机制。梳理排查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金融办联系报告。


附件:1.融资租赁公司自查情况表

2. 县(市、区)政府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统计表(一)

3.县(市、区)政府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统计表(二)

4.县(市、区)政府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名单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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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16 10:45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九金办字〔2019〕14号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防范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赣金字〔2019〕117号)要求,对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梳理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风险状况,针对性开展分类处置,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梳理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融资租赁”字样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除外)。

三、梳理排查内容

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登记、注册资本金、经营状况,以及业务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排查。具体包括:

(一)审批登记情况。主要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取得商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二)注册资本情况。主要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足额缴纳到位。

(三)经营状况。主要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业务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核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开展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8月2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组织辖内前期摸排名录上的企业对照本《通知》排查内容进行自查。对未取得商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的,须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经营许可证;对注册资本金未足额缴纳到位的,须补齐到位,并由省内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立即整改到位。各机构应在8月2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报告、自查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整改材料报至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汇总后报至市金融办。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内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地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掌握三类机构资产、负债、盈利、纳税等情况,并对其自查整改和业务合法合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机构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底数。

(三)分类处置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自查整改、审计、排查等情况,按合格类、不合格类,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形成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报告、梳理排查工作统计表(附件2、附件3)和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名单(附件4)并盖章报市金融办

1.合格类。应满足以下条件:(1)已取得商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或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且符合监管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到位;(3)经营正常,有相应的经营收入和纳税记录;(4)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已整改合格的。

2.不合格类。存在以下情形的,列入不合格类:(1)没有向监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或提交了申请,但不符合监管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的;(2)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到位的;(3)属于“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企业的;(4)整改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五、工作要求

此次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是做好后续日常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摸排,认真组织机构自查,做好现场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节奏力度,加强正面宣传解释与舆情引导工作,防止引发不必要恐慌和次生风险,有效构建融资租赁公司健康规范发展长效机制。梳理排查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金融办联系报告。


附件:1.融资租赁公司自查情况表

2. 县(市、区)政府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统计表(一)

3.县(市、区)政府融资租赁公司梳理排查工作统计表(二)

4.县(市、区)政府经营活动正常企业名单


2019年7月16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