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宜丰县陈小姐在“淘宝网”选购了一个500元的手提包,在其用中国银行信用卡支付货款后一个小时,她接到一名自称该网店店主的男子来电,这名李姓男子告诉陈小姐,其所支付的货款被冻结,交易没有成功,现在要将货款通过银行卡退还给她。陈小姐根据对方要求,将自己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卡背面条形码上的后7位数字报给了对方。3分钟后,陈小姐收到一条银联短信,上面写着开通账号支付功能,并附有一个7位数的验证码。李某又打来电话,要求陈小姐将手机中的验证码告诉他,声称这样他才能成功退款。陈小姐照办后,很快又收到一条短信,短信提示陈小姐的信用卡有一笔金额为500元的交易,并附有支付验证码。陈小姐将短信内的验证码告诉了李某,随后她又连续收到4条短信,每条短信都提示她的信用卡有金额为500元的交易,并附有支付验证码。她每收到一条短信,李某都会打电话过来询问验证码,其理由也各不相同,直到陈小姐收到第6条短信,显示交易金额为1000元时,陈小姐才感觉不对劲。她通过信用卡网站一查,发现自己的卡已被人刷走2500元。
处理情况
陈小姐向中国银行宜丰县支行投诉,认为自己在未告知对方信用卡支付密码的情况下仍遭到盗刷,是中国银行未尽到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要求银行赔偿自己2500元损失。中国银行向陈小组解释,银联在线支付可以以银行卡信息的方式申请和支付(即账号支付功能),该功能与手机绑定,只要提供验证码,并通过手机发送确认后,就可进行在线支付。陈小姐屡次向对方提供验证码,是自己疏忽造成银行卡间接失密,不同意陈小姐的赔偿要求。协商无果之下,陈小姐遂向人行宜丰县支行进行投诉。目前,人行宜丰县支行已指导陈小姐及时报案处理,该案仍在处理之中。
法律分析
信用卡的申请人根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取得信用卡后,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信用卡使用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复合型法律关系,既有委托合同的内容,在持卡人发生透支消费的情况下,又有消费借贷的法律性质。在该法律关系下,发卡行的基本义务是按照持卡人的指令为其处理清偿事务,同时,在持卡人未发出相关指令时,发卡行亦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的附随义务;持卡人的基本义务则是偿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相关款项及其利息。本案中,作为持卡人的陈小姐在“淘宝网”购买货物发出支付指令,中国银行为其支付货款后,中国银行已经履行发卡行的义务。其后,陈小姐因疏忽大意受他人诈骗,多次泄露支付验证码,造成2500元的资金损失,陈小姐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实施诈骗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查获赔偿责任人的情况下,因陈小姐疏忽大意客观上多次泄露支付验证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行为人自负其责”的原则,陈小姐应承担该2500元的资金损失。
案例启示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支付诈骗案件,诈骗分子利用客户银行卡知识的欠缺,用谎称转账到客户账户的方式降低客户警惕性,骗取客户个人信息资料,造成客户财产损失。
该案警示金融消费者应提高防范金融诈骗的意识,对各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应引起警觉,应妥善保存个人信息资料,提高警惕,不要向任何人随意泄露自己的手机验证码,防止泄露个人账户信息等重要资料。该案同时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加大对相关新型业务和防范金融诈骗的宣传,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自我防范风险的能力。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