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九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序经营,根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赣金字〔2019〕175号)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度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评级对象
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且开业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含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二、工作安排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金融办应立即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请各小额贷款公司于4月22日前将分类评级材料(附件1至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公司视为放弃评级。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把关,并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金融办。
三、工作要求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分类评级工作,确保上报的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材料的准备、上报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办反馈,尽快沟通解决,确保按时完成分类评级工作。
2021年3月22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