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管理,防范和处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共青城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或经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职工工资确认和发放
(一)严格工资支付和管理责任。企业法人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有效加强对所属的下级经营单位、承包经营单位和外派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招用工管理制度、职工名册报备制度,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时间,以工资表的形式明确劳动报酬数额等。
(三)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足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严禁采用平时发放生活费、集中结算工资的支付方式。无论是现金发放或者是银行代发,都应建立职工本人签收的工资发放表,每月报备到劳动监察局。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资和加班工资应按法定标准计发。
(四)严禁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支付当月工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作出说明,争取职工理解,并在下一个月补发到位,不准连续二个月拖欠工资。不论什么原因,每年的12月绝对不准拖欠职工工资。
四、职工工资保障与监察
保障职工工资支付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配合,实行综合管理,为此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支付保障责任制。总的原则是“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谁建设、谁负责”。
(一)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预警机制。
我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3)上月工资发放表。每月月底报送到劳动监察局,若未及时报送,将视情况催交、责令整改、处罚,通知水、电、新闻、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4)养老、医疗等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再重复提供。
(6)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6、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先行告知、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招用没在原单位办理正常辞职手续的工人或旺季私招乱雇的企业进行业内通报或媒体曝光,充分发挥媒体和行业的监督作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劳动监察、争议仲裁调解等职能作用。督促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工作机制。
(三)工信、城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监管和督导,并采取以下措施:对拖欠职工工资的工业企业,不得为其争取项目和资金、评先评优或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征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等各类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四)公安、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处置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监察机关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加大事中调解处理力度,及时化解欠薪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能够调解的案件,要争取调解,使劳资纠纷尽快得到有效解决,尽量减少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减轻仲裁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人数较多的案件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事态,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六)从2013年第三季度开始,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和相关部门、单位治理欠薪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一次,必要时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特别是由此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用人单位拖欠行为的责任和处罚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经济、治安等责任概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拖欠职工一个月工资,劳动监察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如连续拖欠二个月工资,劳动监察部门通告实际情况后,水务公司对该单位生产区停水,电力公司对该单位生产区停电,电视、报纸等媒体对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进行曝光。如用人单位仍然整改不到位,税务、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处罚措施。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行政、公安、法院联动打击。
(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保证金的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监察局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分工、妥善快速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置集体上访、游行、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一)关于发生在用人单位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调处,不得躲避推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信、城建、司法、属地政府等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或得知情况后,要主动跟进,积极作为,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调处工作。
(二)关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理。信访部门负责接访及案情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法协调处置劳资纠纷案件,协调不成的或进行劳动仲裁或移交相关部门。工信、城建、公安、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及查封、拍卖、财产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进行快速介入;司法部门做好相关法规解释和法律服务;工信、城建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导纠纷调解,督促用人单位筹集资金,限时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三)关于拖欠工资的集中发放和善后处理。拖欠工资的集中发放是在用人单位不愿或不能正常发放的情况下,为确保职工利益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综治办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公安、司法、工信或城建等部门参加。人社、工信或城建部门负责核实工资和制定发放方案。公安部门参与发放地选定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司法部门负责现场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信访部门负责现场接访和访情上报。集中发放结束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善后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共青城市职工工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综治办、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法院、信访局、总工会、工商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大队、乡镇(街道)、电视台、报社、电力公司、道道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XXX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职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