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补充说明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子公司,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及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都必须由申请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该子公司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由分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一致。如营业场所系私人自有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证明材料,如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或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如营业场所系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如营业场所在宾馆内的,还需提供该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交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必须是应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软件系统,必须具备信息检索、信息提醒功能,必须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信息。可以是综合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单个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应包括软件系统的内容说明和具体操作页面的打印件两部分。不能使用自制的EXCEL、WORD类表格。
四、省人社厅规定,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将根据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