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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行动”服务民工 维权知识宣传单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3-03-28 08:00 【字体:

  

  

  “春暖行动”服务民工 维权知识宣传单

  

  广大农民工朋友们: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农民工许多的关心和帮助。为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市广泛开展向农民工“送技能、送文化、送法律、送健康”的春暖行动,春暖活动领导小组特摘编了以下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衷心希望能给农民工朋友们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农民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农民工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⑶休息休假的权利,即农民工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

  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⑸有权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享受劳动保障;

  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⑼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二、农民工维权内容

  1、维护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权力;

  2、维护农民工工资兑现权力;

  3、维护特殊情况下农民工经济补偿、其它赔偿的权力。

  三、农民工维权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签字,使劳动合同成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涉及内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劳动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五、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六、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此项规定。

  七、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要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八、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九、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九、农民工如何维权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3、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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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行动”服务民工 维权知识宣传单

发布时间: 2013-03-28 08:00

  

  

  “春暖行动”服务民工 维权知识宣传单

  

  广大农民工朋友们: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农民工许多的关心和帮助。为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市广泛开展向农民工“送技能、送文化、送法律、送健康”的春暖行动,春暖活动领导小组特摘编了以下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衷心希望能给农民工朋友们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农民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农民工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⑶休息休假的权利,即农民工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

  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⑸有权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享受劳动保障;

  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⑼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二、农民工维权内容

  1、维护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权力;

  2、维护农民工工资兑现权力;

  3、维护特殊情况下农民工经济补偿、其它赔偿的权力。

  三、农民工维权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签字,使劳动合同成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涉及内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劳动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五、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六、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此项规定。

  七、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要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八、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九、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九、农民工如何维权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3、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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